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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朋友不知道:补签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双薪”吗?

2016-03-26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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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湖南法院网,作者:李文玲,单位:邵阳县人民法院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唐某在县某竹木加工厂找到一份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每月工资2300元。试用期满后继续上班,竹木加工厂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日上午,竹木加工厂的经理突然表示要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先生当天即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唐某要求竹木加工厂向他支付双倍工资,竹木加工厂经理断然拒绝,其理由是现已经与其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额向唐某支付了工资。2015年8月2日唐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竹木加工厂补发16个月工资36800元。

【意见分歧】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后,竹木加工厂不必支付唐某双倍工资。因为竹木加工厂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从未拖欠工资,不存在要竹木加工厂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竹木加工厂也不能免除支付唐某双倍工资的责任。扣除每月已经及时发放的工资,竹木加工厂还需支付唐某8个月工资。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下面进行法理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论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从这个条款可以明确判断,支付“双薪”的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1日,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跨度为8个月,扣除每月及时发放的工资,竹木加工厂还需支付唐某人民币18400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第二种意见正确,即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后,竹木加工厂不能免除支付唐某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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