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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员工的竞业协议,法院为什么判无效?

熊童子 HR实名俱乐部 2024-03-29

我们看到大部分“竞业限制”案例,基本都是企业赢(比如鹅厂员工跳槽被罚60万字节员工跳槽快手被罚30万),有没有员工赢的?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爱奇艺的案例,法院判其“竞业限制”无效。

无效的关键原因:爱奇艺跟员工签订了《不竞争协议》,但这份协议有一个bug,协议规定了“竞业限制生效要以“xx确认书为准”,员工主张没有收到“xx确认书”,法院同意员工的主张。

1、被告与原告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

被告:孙某,原爱奇艺商务主管,从事App推广,1986年3月出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9331.3元。2014年6月入职百度,2017年7月离职,孙某跳槽鹅厂后,被爱奇艺以违反“竞业限制”而仲裁和诉讼。

2、爱奇艺诉求

爱奇艺声讨孙某“有预谋”的跳槽到竞对公司;说明“xx确认书”不是生效条件;还强调“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受损害”。


爱奇艺核心的诉求:一是竞业限制生效,二是孙某要支付违约金175万。


3、孙某的辩解

孙某的主要意思,补偿金已退;协议约定主体无效;补救措施也无效。


4、法院的意见

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孙某是竞业限制的适合主体,因为孙某的确掌握爱奇艺的商业机密。


第二个问题,孙某怀疑《不竞争协议》非本人签字,结果鉴定为本人,需要自掏腰包,每个签名鉴定费2700元


第三个问题,在分析爱奇艺诉求之前,法院强调到,“竞业限制——削弱劳动者的谋生能力,减少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


法院还强调,爱奇艺《不竞争协议》“部分条款……对劳动者的义务进行最大程度的细化……以实现爱奇艺获得最大的利益”。暗指条款显失公平。


法院还说,“本院无意于深入讨论爱奇艺……单方面所可能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很显然,法院已经直戳戳的讲企业略有些“霸道”了

法院指出爱奇艺《不竞争协议》3.3条款,背后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有较高的要求”。以下是爱奇艺不竞争条款3.1-3.3摘要



基于《不竞争协议》3.3条款,法院认为,爱奇艺要承担“举证责任”,以下爱奇艺HRBP证人证词,但是,因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证据被法院认为无效。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的补救,法院通过“其次、再次,再再次”从法理角度,确认竞业限制的无效,并表示,如果爱奇艺认为孙某泄密给公司带来损害,可另起一个诉讼。



法院最后强调,爱奇艺作为劳动关系管理者……作为商业秘密持有者……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应该通过“严谨的制度来保护公司”,总之,自己挖的坑,不能怪劳动者。

4、法院最后审判

法院驳回爱奇艺的全部诉求,关于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5、小编小结

读这个案例,小编认为, 我们依然要对国家的司法系统抱有足够大的信心,这份判决书如同一股清流,直指某些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显失公平”、“目中无人”。

竞业限制,不能只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竞争力而牺牲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同样,离职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对于爱奇艺这个案例,有的HR可能还没有读明白,建议多读两遍,至少要明白,竞业限制生效的BUG,要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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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资料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7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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