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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 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变化

张曙光叶莹沈细娟 中伦视界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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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内容不多,仅对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两处修改均是针对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取消了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必须在境内工作的限制,扩大了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籍员工的范围。


我们试图结合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的本次修改,对于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变化进行解读。


一、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因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不可操作


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员工未被明确纳入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但也未明文禁止。在实践操作中,因外籍人员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即使对其实施股权激励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2013年泰格医药(300347)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虽其对2名纯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方案成功获得备案,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外籍员工无法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问题而不得不放弃。


关于对外籍员工开立证券账户的限制,我国也是逐步予以放开。在2013年4月1日《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修订之前,除了外国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外,其他外国投资者无法开立A股证券账户。2013年4月1日《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修订之后,允许在境内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个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2015年4月修订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开始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但其他外籍个人以及外籍机构仍无法申请开立A股账户。



二、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有限度的放开


2016年8月13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上述规定正式将上市公司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纳入股权激励范围,同时该办法四十五条对为境内工作外籍员工开立股票账户做了细节规定,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但外籍员工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该办法未将在上市公司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纳入激励的范围,这主要也是考虑到在境外的外籍员工实际工作地、居住地、缴税地等均在境外,如买卖A股股票需要在中国境内开设股票账户,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然而,因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境外发展,部分上市公司会采取股票增值权的方式来激励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以实现与境内员工同等的激励。



三、201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外籍员工全面放开

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不再限于在境内工作的员工,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同样被纳入可以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允许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也可以开立A股账户,且外籍员工的A股证券账户不再仅限于持有及卖出,不再禁止“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比如增持)。


与此配套的,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外籍人员范围及开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自2018年9月15日起,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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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曙光         律师

合伙人 武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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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细娟      律师


武汉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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