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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作为中概股回归的路径——相关规则分析(上)

徐建辉 等 中伦视界
2024-08-24

作者:

徐建辉 王學志 朱嘉恩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远赴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所面临的外部压力越来越大。与海外监管大环境对中概股公司的“围追堵截”相对的,中国内地和香港为中概股公司回归提供了广阔空间。以香港为例,在保留原上市地位的情况下,中概股回归中国香港上市存在多种路径,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对香港联交所(“联交所”)第二上市的回归路径作简要介绍,并对其豁免及宽免规则进行重点分析。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概股回港上市路径


自2020年以来,美国对中概股的监管政策日渐趋严。其中不得不提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该法案的核心要点为要求发行人遵守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标准,并要求发行人证明其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否则将面临被禁止在全美交易所交易的风险。虽未指明,但落入该法案监管范围的主要为中概股公司。从拜登政府上台后的表态看来,其似乎正延续特朗普政府时期的监管态势。2021年3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了修订规则以实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里规定的提交和披露要求,此举再次引发了市场对中概股的担忧。据统计,公告发布当天,超40只中概股跌幅超10%。


与海外日益收紧的监管环境相对的,近年来,联交所不断清除制度障碍与壁垒,以更加开放态度和市场规则迎接中概股公司“回家”。尤为突出地,2018年4月,联交所修订了《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有关于第二上市的规则,容许已在境外上市的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创新产业公司到香港作第二上市。此举吸引了大量中概股企业回港上市。


包括第二上市在内,一般而言,在保留原上市地位的情况下,中概股回归中国香港上市有以下三种主要路径:


  • 第二上市:发行人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并且其大部分证券在香港以外地方买卖,可申请在联交所作第二上市,申请板块为联交所主板。第二上市所须遵守的规定较联交所主要上市宽松,发行人主要受其主要上市地的监管规范监管。

  • 双重主要上市: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继续保留原有上市地位,并且在联交所再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上市,其两次股票发行上市均需符合上市地交易所的全套发行要求,如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A+H”股票。

  • 分拆上市: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板块进行重组置入其中一家子公司,保留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并且以该子公司向联交所申请上市。分拆上市本质上与一般的红筹企业港股上市无异,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上市的全套发行要求;若其母公司已在联交所进行第二上市或者双重主要上市的,进行重组分拆时还需要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PN15”)项下关于分拆的规定。


相较于双重主要上市和分拆上市仍需遵守联交所的全套上市发行要求而言,第二上市的规则相对简化。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途径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可获若干自动豁免,不用完全遵守《上市规则》某些条文;此外,第二上市发行人亦可因应自身具体情况,而向联交所申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联交所会根据个案的实情以及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考虑是否批准依申请的豁免事项(详见下文重点分析的豁免及宽免规则)。鉴于此,第二上市是中概股回归港股市场可考虑的一条主要路径。


香港第二上市公司概览


自2018年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以来,以第二上市方式回归港股市场的中概股上市公司共有14家,其简要情况如下表列示。[1]可以看出,2020年是中概股回归港股上市的“大年”,共有9家公司。截至2021年6月,已有4家中概股公司回归港股。经检索,在该等公司公开的招股书中,均有专章论述其已取得的对《上市规则》的宽免事项,联交所对于寻求第二上市企业的豁免及宽免制度的吸引力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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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二上市条件概要


对于希望寻求在联交所第二上市并且享受对相关事项的豁免及宽免待遇的的发行人而言,其首要前提在于满足联交所第二上市的条件要求。根据不同的上市路径,发行人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需满足的条件有所差异。总体而言,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在联交所第二上市:《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明》”)途径和《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途径。两种途径的条件要求概要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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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表格列示,根据联交所的要求,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上市公司无法通过《联合政策声明》途径在联交所寻求第二上市而享有联交所的自动豁免规则。根据《联合政策声明》第99及100段以及《上市规则》第19C.01条,业务是否以大中华为重心应考虑以下因素:(a)公司是否在大中华区域上市;(b)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c)公司的历史;(d)公司的总部位于何地;(e)公司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f)公司的主要业务营运及资产所在地;(g)公司的企业登记及税务登记地点,及(h)其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国籍或居住国家。


由于中概股上市公司业务基本属于以大中华地区为重心,经检索,自2018年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以来,以第二上市方式回归港股市场的14家中概股上市公司均通过《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途径申请。可见,对于中概股上市公司而言,《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途径成为其寻求在联交所第二上市并且获得相关豁免及宽免的首选。


下篇预告

《第二上市作为中概股回归的路径 —— 相关规则分析(下)》将对第二上市的豁免与宽免规则进行详细分析,敬请期待。


[注] 

[1] 根据联交所公开信息整理。来源: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of-Overseas-Companies/Company-Information-Sheets?sc_lang=zh-HK

[2] 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of-overseas-companies/secondary-listings-in-hong-kong?sc_lang=zh-cn

[3] 若通过《联合政策声明》途径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有意寻求自动豁免时,需满足该要求。


The End

 作者简介

徐建辉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产品和信托,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融资业务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通讯与技术

王學志


香港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朱嘉恩


深圳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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