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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税务关注(下)

汉坤 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袁世也 | 姜冬妮 | 沈靖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因其交易规模,公开信息披露,往往受到更多的市场关注。我们曾在2022年3月和9月分别就A股公司分拆境内上市(“内拆内”)和A股公司分拆境外上市(“内拆外”)进行了税务讨论;本篇我们将继续针对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外拆内”及“外拆外”)进行税务关注。

一、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境内上市


以下我们首先讨论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境内上市的情形。无论是港股还是美股上市公司,都有不少分拆境内上市的先例。港股方面,金山软件(HK.03888)分拆金山办公(688111)、石药集团(HK.01093)分拆新诺威(300765);美股方面,ACM Research(NASDAQ:ACMR)分拆盛美上海(688082)都是近几年热议的话题。

从税务方面角度看,“外拆内”需要确定重组后的控股架构、优化重组环节税负以及管控其他重组相关的税务风险。


(一)重组后的控股架构

“外拆内”情形下,重组前后的商业安排、重组前的架构等因素,都可能对重组后的控股架构选择产生影响。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控股架构及其税务影响。


(二)重组环节的税务关注

在重组环节,境外上市公司需要将拟上市公司装入新的上市体系内,同时可能需要拆除VIE结构(如有),此外还需要将其他子公司或投资项目注入到拟上市公司体系中。

对于“外拆内”的重组来说,由于涉及到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递延纳税的空间很小。在这种情况下,重组主导方往往会选择一个口径“相对友好”的重组价格,以现金或类现金交易的形式,完成拟上市公司的架构调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分拆主体上市,往往标的企业已经较为成熟,也就是资产规模相对大,而后续上市时间较常规企业上市更快;在这种情况下,重组的资产价格如果仅仅以“净资产”为口径确认,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挑战。

在完成拟上市公司本身的重组后,就需要继续关注拆除VIE的税务问题。与拟上市公司本身的重组相比,拆除VIE难度往往更大。这是因为很多VIE架构下的内资企业,是由境内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在这种情形下,该等内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税务监管。此外,对于一些境外上市公司来说,内资企业存续时间较久,资产规模较大,进行重组可能产生非常高的税务成本。在该等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评估直接重组的税务成本和其他重组形式的商业损失,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妥协。

在完成境内层面的重组后,需要将海外子公司置于境内公司架构中。一般情况下,重组范围内的海外公司资产规模往往相对较小;重组环节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税负。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子公司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仍有可能创造较高的利润。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对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以及境内持股主体的选择(如是否设立在海南等)进行税务方面的评估,从而对未来海外业务的中国税负和海外税负进行整体的优化。


(三)其他税务关注

股权激励也是分拆上市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之一。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来说,往往有部分高管已经是外籍身份;假设这些高管中的一部分人,也会参与分拆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则传统的单一有限合伙结构,未必能满足所有股权激励对象的税务需求。而即使对于纯粹的境内员工而言,随着股权激励涉税政策的到期(延期与否未可知)和监管力度的变化,其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风险,亦有严峻化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分拆以及分拆后上市间隔较短的企业来说,如何在这个窗口期做到同时保障员工的节税权利和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是一个相当具有挑战的话题。

其他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包括跨境关联交易、重组后税收优惠的延续等。特别是在分拆安排之后,如果境外上市公司体系和境内拟上市公司体系仍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因其上市披露要求的存在,该等交易的税务合规性也更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二、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比较有名的案例是海底捞(HK.06862)分拆特海国际(HK.09658);两家公司都是在港股上市;其中后者上市形式为介绍上市。

以介绍上市为例,我们关注下常见的重组过程:第一步:集团内部重组,形成新的控股体系;第二步:将相关实体注入该等控股体系,同时完成持股平台的搭建和持股;第三步:将拟上市公司股权以实物分配的形式,逐层向上分配,并最终完成现有上市公司股东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

对于第一步的重组安排来说,因其新设公司性质,一般不会触发直接的纳税义务。但这里也需要注意,控股架构一旦搭建完成,再调整就可能发生沉重的税务成本;据此,是否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及选择香港、新加坡抑或其他法域都是需要事先做好研判的。

在第二步的资产注入环节,则可能产生较多的税务问题。一方面,从中国税角度看,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都会带来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另一方面,从海外税角度看,大部分国家也对关联方之间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该等重组才能获得税务递延的效果。而覆盖国家越多,架构越复杂,不同国家之间的递延纳税机制就越可能发生掣肘的情况;换言之,要保障整个集团的海外业务重组,都能适用对应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难度的。同时,这一步重组环节,需要完成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 否则对后续股权激励安排可能产生不利的税务影响。

在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步的实物分配环节,主要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就是间接股权转让。将子公司股权以股息分配形式分配给上层股东,一般意义上会理解为是处置子公司股权,并将其收益向上层股东分配;在符合一定前提的情况下,有机会豁免视同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而言,假设转让的是某新加坡公司以及其下属的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孙公司等;需要同时关注是否会触发新加坡当地的纳税义务以及间接转让下层公司带来的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除中国外,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一些国家也有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制;虽然具体征税原则、免税标准有所差异,但作为上市公司,相关的重组税务合规性是需要得到充分保证的。

此外,从中国税角度看,上述实物分配的股权,能否视为“公开市场买入”并对后续间接股权转让豁免纳税,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三、总结


我们通过三篇文章,讨论了境内外上市企业分拆上市的税务关注。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本身就受到更多的监管关注,税务处理方面也需要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标的资产往往处于一个较高的价值水平,而后续上市时间表也比较紧张;这就对分拆重组的税务合规性和优化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交易本身复杂,又没有完全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应如何对重组方案进行抉择,可能是上市公司决策层面临的重大事项之一。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深入讨论并设计不同的重组方案,从最大税务风险敞口、现金流、重组商业收益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往往有机会实现更优的税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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