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通力法评 | 中国银保监会结构性存款新规解读

通力律师 2022-04-0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樊磊



2019年10月18日, 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通知》”),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 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 确保了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规定的延续和衔接。


我们对《通知》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  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性质


结构性存款最早由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 早期主要流行于外资银行, 后来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有些银行将这类产品称为“结构性投资产品”或“XXX挂钩投资产品”, 而“结构性存款”一词最早出现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
 
在《通知》下发之前, 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中从未对结构性存款的性质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因此, 对结构性存款本质上属于存款还是理财产品甚至是金融衍生产品这个问题, 市场上看法各异。而《通知》第一条通过定义将结构性存款明确界定为存款[1], 解决了一直以来的争议。
 
《通知》还明确了银行需要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 按照存款管理, 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 相关资产则需按照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其中, 衍生交易部分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此外, 还应符合杠杆率及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此前, 市场上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衍生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能否购买结构性存款存在争议, 而争论的焦点在于结构性存款到底是属于存款还是金融衍生交易, 《通知》的发布似乎意味着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也就是说此类机构购买结构性存款不再以获得金融衍生交易牌照为前提。


二.  销售规则参照银行理财产品


《通知》重申了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需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立场, 要求银行应当遵守风险匹配原则, 充分揭示风险, 禁止误导销售,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要求在风险揭示中明确“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 具有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并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此外, 《通知》还对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途径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  对发行银行衍生交易牌照的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 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作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仅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交易)与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外, 还可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交易), 两者在业务模式、产品种类方面存在差别化管理, 后者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要求也更高。
 
目前, 国内中小型银行大多只具备基础类资格, 之前有些中小银行采取与具备普通类资格的大银行合作发行的模式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可以预见到, 在《通知》过渡期届满后, 很多不具备普通类资格的中小银行可能无法再继续发行结构性存款, 因此, 不排除部分中小银行会积极提升自身金融衍生交易风险管理能力及内控水平, 向银保监会申请普通类资格。


四.  关于“假结构”


这次《通知》中关于“假结构”的规定, 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所谓“假结构”, 一般是指结构性存款衍生交易部分所内嵌的期权内在价值几乎为0, 结构性存款的理想收益率一般由是否触发内嵌期权的行权价格来确定, “假结构”通过设置一个几乎不可能触发的行权价格, “确保”了客户总是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率。
 
由于“资管新规”禁止保本理财的影响, 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 近年来其发行量出现了井喷。但是, 由于“真结构”对银行的期权产品设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可以说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采用了“假结构”的模式,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和重视。早前, 北京银监局对辖区银行的“假结构”产品进行了检查, 也引起了市场对监管层是否会禁止“假结构”的猜测。可以说, 《通知》的出台, 体现了监管机构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 规范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的良苦用心。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中, 在涉及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的规定部分, 采用了“杜绝‘假结构’设计”的表述。但是, 从《通知》的措辞来看, 似乎并不绝对。《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 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此外, 《通知》第五条还规定“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从字面上看, “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是一个相对原则性的规定, 似乎缺乏具体的应用标准, 对于在实践中是否留有空间, 还需要看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态度。但是, 对于缺乏真实交易对手, 不签署衍生交易主协议和交易确认书的“纯假结构”是一定在禁止之列。


五.  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为确保平稳过渡, 《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通知》设置了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的过渡期, 并允许“新老划断”, 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老产品进行整改, 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对于部分特殊的老产品如在过渡期结束难以符合要求的, 可在监管同意下妥善处理。

 

以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若有任何问题, 请与我们联系。


【注



[1]  《通知》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 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 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作者:


>


樊磊 

通力律师事务所

如您希望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请联系:


樊磊+86 21 3135 8768
justin.fan@llinkslaw.com



往期分享


通力法评 | 新《信息披露办法》对北上互认基金的影响

通力法评 | 简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范
通力法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浅析
通力快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简评
通力快评 | 简评“新版”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则(更新)
通力法评 | 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首次实践运用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微信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注明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通力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