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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从大疆员工“过劳死”看中美贸易战

何东闽 金诚同达 2022-03-20

日前,著名的无人机制造商大疆公司一位年仅25岁的工程师猝死家中,大疆公司随即发布讣告,呼吁员工及时参加体检,并学习心肺复苏急救知识。

据了解,这位工程师今年6月才刚刚硕士毕业,进入职场。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一直极为优秀,且身体素质突出,是一名体育健将。然而,毕业后短短半年时间,就这样突然告别了人世,再次引发了社会对“过劳死”“工伤”“幸福”等话题的讨论。

按照过往“惯例”,一家明星企业的优秀员工猝死,应该会成为网络“热点话题”,但该事件却并未在互联网信息的滚滚洪流中泛起太多涟漪。

网友们对又一条优秀、年轻、鲜活的生命逝去表示惋惜之余,或多或少地也表达出了一丝见怪不怪的麻木与无奈。一家自媒体甚至直言:“这也不算是什么大新闻了”。

近年来,各行各业都爆出了从业者“猝死”“过劳死”的消息,是否构成工伤、工伤标准是否合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等话题也翻来覆去地讨论了一遍又一遍。各种讨论归根结底都指向了一个根源性现象:无休无止的“免费加班”。

有人用“踮脚理论”解读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免费加班现象。大家都在看升旗,结果前面的人踮起了脚,后面的人为了看清楚就只能同样踮脚,最后大家都在踮脚,非常累,但是没人敢放下,因为谁放下就看不清了。

同理,一个人自愿加班获得了领导认可,其他人为了能够获得认可也只能“自愿加班”,不加班的属于态度不端正,结果大家都在“自愿加班”。

看到这里你可能有点疑惑,中国人拼了命“自愿加班”,和中美贸易战有什么关系?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同样生产一件产品,需要一个熟练工人工作10个小时。假设两家企业工资水平是相同的,A国工人工作10小时,企业支付8小时工资+2小时加班费;B国工人工作10小时,企业只支付8小时工资。是不是相当于B国企业少支付了2小时加班费?

本来两家企业的生产成本是一样的,现在B国企业少支付2小时加班费,相当于节约了这部分成本,从而获得了价格优势。如果你是A国企业,会不会觉得有点不公平?会不会去和政府说,你们要对B国的产品征税,让大家在同一水平上PK?

这就是一国劳工保护水平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事实上,劳工标准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早在GATT1947时代,美国就致力于将劳工保护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多年以来,一直受到其他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坚决反对。

目前,在WTO层面搁置劳工标准谈判是多数成员方的普遍共识。不过,在所谓“贸易战”背景下,美国完全有可能祭出劳工标准这张“王牌”,以遏制中方国际贸易的发展。

“贸易战”至今,美国还没有打这张牌。笔者猜想,不是不会打,很可能是“时机未到”。


“劳工标准”牌可能怎么打?

以货物贸易为例,在GATT1994框架下,美国可能援引的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一般例外、反倾销、反补贴与国民待遇。简要分析如下: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a款规定的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b款规定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能成为美国据以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措施的理由和借口。

根据20条a款公共道德条款,美国可能主张保护他国劳工权益是其公共道德,对未支付加班费的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制裁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

20条b款更是GATT规则中最经常被援引和滥用的条款之一。根据该条款,美国可能认定,中国企业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以论证其采取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20条e款规定的“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也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与劳工标准联系在一起。

从法律上讲,美国如果对根据GATT第20条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措施,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公共道德和人类健康的内涵包含劳工标准

WTO规则体系并未就两个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不过,DSB在一些案例中明确表达了GATT第20条有关概念是不断发展而非一成不变的观点。

例如,在ITO和GATT1947谈判历史上,有关代表团(如印度等)进行协商过程中,谈到第20条g款“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概念时,仅用来指称矿产等非生物资源。而在“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则认为,“自然资源”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定义。不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只要是可用竭的,都属于g款的范围。因此,海龟可以视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从相关案例来看,公共道德和人类健康的内涵包含劳工标准的观点,很可能获得DSB的支持。

  • 采取的贸易措施是“必需”的

WTO成员方如援引20条a款、b款采取贸易措施,必须保证该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人类健康所“必需”的。如果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能够实现保护目的,且其他措施不违反WTO规则或违反程度较低,则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将被认定为缺乏“必需性”。

因此,美国如以未支付加班费等理由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措施,需要论证其措施是保护公共秩序和中国劳动者健康所必需的,才符合WTO规则。

  • 贸易措施在成员方之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不会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相关贸易措施如果想成功援引第20条,不但要符合其项下条款的规定,还要符合第20条引言的规定。因此,相关贸易措施即使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人类健康所必需的,也不能在成员方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如果以不支付加班费为由,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措施,那么也同样应当对其他成员方未支付加班费的产品采取贸易措施。(可以存在合理差异)


GATT第6条反倾销、GATT第16条反补贴

企业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相当于变相降低了产品价格,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成员方政府如果容忍此类行为,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变此种现象,相当于通过国家政策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补贴,给本国企业授予了利益。

因此,长期以来,很多发达国家和西方学者都将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解读为一种倾销和“社会补贴”。

美国如果要以劳工标准为由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除认定中国产品因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工标准而低于正常价值外,还需要证明中国产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且低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采取反补贴措施,则要证明补贴的提供者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且提供的是财政资助,难度较大。因此,有关学者仅将劳工标准称为“社会补贴”,而非WTO规则意义上的补贴。


GATT第3条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规则要求,WTO成员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其向同类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有关影响进口产品销售、购买、运输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理解国民待遇规则的重点在于,何为同类产品。采取不同的生产方法生产的相同功能的产品能否被认定为不同产品,是WTO由来已久的争议之一。

具体到劳工标准上,这个问题表现为:成员方能否基于生产产品所依据的不同劳工标准,对外观上属于“同类”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进行差别对待。

对此,著名的“金枪鱼—海豚”案给出了答案。在该案中,美国以欧盟捕捞金枪鱼时采取的方法伤害了海豚为由,禁止进口欧盟金枪鱼产品。

专家组报告认为,成员方不能因为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存在区别,而将相关产品确定为不同产品。判断同类产品的标准,应当由产品本身决定,不能根据产品的生产方法确定。

尽管如此,美国仍有可能以中国有关企业未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为由,认定来源于中国的产品与其本国产品为“不同产品”,进而提供差别待遇。

此外,理论上讲,GATT第23条规定的“利益丧失或损害”条款也存在被美国援引的空间,但从操作层面上看,这招不如一般例外和两反“好用”,此处不再赘述。

当然,以上这些还算是在一定程度上有章可循的文明打法。在“贸易战”背景下,美国完全可能以不支付加班费损害“人权”或“公平竞争”为由,直接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美国打“劳工标准”牌有什么“好处”?

尽管美国打“劳工标准”牌或多或少面临一些法律障碍,甚至可能违反WTO规则。但对美国而言,这依然是张“好牌”。

首先,劳工标准打击面广。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的增长,以及人口红利的丧失,不少境外资本将投资重点转向东南亚等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区。而超时劳动现象的普遍存在,抵消了很多中国企业相当一部分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上涨的压力。因此,一旦受到冲击,大量企业将雪上加霜。

其次,合法维权需要付出大量时间成本。

根据WTO的游戏规则,即使有关贸易措施缺乏合法性,中国能够采取的合法措施也不过是磋商、向DSB起诉等有限几种,不能直接认定相关措施违反WTO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中国还是需要承担的。

一个WTO案件,从起诉到上诉机构审结最快也需要2年半左右,而一些涉及到相关成员方重大核心利益的案件,比如美欧“大飞机案”等,一打就是十多年,也不稀奇。

此外,“劳工标准”这张牌是诛心之策。

在中国职场上,工作时间侵占生活时间,工作与家庭生活冲突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怨气。加班,无论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是工作与生活这对矛盾的最大冲突点。美国如果打出“劳工标准”这张牌,必然会辅以扰乱舆论、挑起社会矛盾的“糖衣炮弹”,甚至可能获得一些人的盲目支持。


中国的立场与应对

目前,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WTO层面应对劳工保护标准问题的主要立场有以下几个方面:


较低的劳工标准是比较优势而非不公平竞争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较低的劳工保护标准,是其发展程度决定的,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符合比较优势理论;从WTO规则角度来看,也符合发展中国家SDT原则。


提高劳工待遇标准不会在事实上改善劳工待遇,反而会损害劳工权益

贸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待遇水平,将使相关成员方丧失比较优势,进而导致产品滞销、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不但无法提高劳工待遇,反而将使劳工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


劳工标准是发达国家成员方贸易保护措施的借口,并非利他主义道德

在发展中国家看来,以劳工标准问题采取贸易措施不过是限制外来商品、保护本国贸易的借口,本质上仍然是贸易保护的工具,意在缓解国际竞争对本国贸易的冲击和压力。只不过在宣传过程中,发达国家会打上“保护人权”的道德标签。


国际劳工组织才是推进劳工标准的合适主体

该立场的主要论据是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该宣言申明:“我们将遵守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对国际劳工组织在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给予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是制订和处理相关标准的称职机构。我们相信,不断增长的贸易以及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推进经济增长和发展,对提高劳工标准作出贡献。我们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利用劳工标准,同时也认为国家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比较优势,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到质疑。在此方面,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该继续已有的合作。”

不过,上述立场都是在“常规时间”的基本立场,在所谓的“贸易战”情境下,需要我们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在经济层面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强与其他经济体的合作。此外,还需要注意争夺舆论战场,防止美国的诛心之策。

最后,“贸易战”是对国际贸易的巨大伤害,议和休战、共同发展才是对双方和全世界最有利的局面。在劳工标准贸易战问题上,希望笔者言之不预,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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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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