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海南地理标志政策及保护掠影

矫鸿彬 贺诗佳 等 金杜研究院
2024-08-28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海南正在建设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也是全球唯一以农村为主的自贸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是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的四大重点产业之一。农业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而在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中,地理标志与农业联系最为密切。地理标志承载着地理资源、人文因素及优秀传统文化,能够成为农产品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通行证”,有利于提升受保护产品的品质、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对于振兴乡村、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地理标志相关问题是了解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及政策中的一节必修课。本文拟简要介绍海南地理标志相关政策与保护现状。

01

得天独厚的地理标志资源

海南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是全国最大的“热带宝地”,占全国热带土地面积42.5%[2]。海南省的陆地[3]总面积虽仅有3.54 万平方公里,但拥有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1944公里,有大小港湾68个。海南虽陆地面积非常有限,但如将海域面积和陆地面积均计算在内,则海南省的总面积居全国首位[4]

“插根筷子都发芽,汽车停久了也长根”——一句略显夸张的俚语,凸显了海南的自然资源禀赋[5]。海南热带特色资源丰富,农产品、水果、水产品等种类繁多且富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对于地理标志的形成和培育具有巨大优势。海南拥有1826万亩园地、1761万亩林地、181万亩湿地、25万亩草地资源,热带作物资源丰富,不仅有丰富的特色热区动植物资源,广袤海洋更是巨大的资源宝库,同时还拥有丰富的南药资源、矿产资源[6]。由于光、热、水等条件优越,海南农田终年可以种植,不少作物年收获2~3次。海南常年种植热带水果310万亩、产量525万吨[7]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形成及发展与自然环境、地理资源、人文特色、历史积淀等因素密不可分。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丰饶的地理资源、独特的历史人文,造就了丰富多样的地理标志,涵盖热带作物、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中药材等多种类型,例如三亚芒果、火山荔枝、澄迈桥头地瓜、琼中绿橙、五指山红茶、陵水酸粉、文昌鸡、兴隆咖啡、海南沉香等等。

02

起步中的品牌确权意识

现行法下,地理标志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确权保护:(1)地理标志商标,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的规定,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基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该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3)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根据该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根据公开数据,海南省上述三类地理标志的确权工作均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各类地理标志数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反映出各类鼓励政策下当地地理标志确权意识的提升。据第三方统计数据[9]显示,海南省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总量共计约164个,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约108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约1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42个,其中地理标志商标占比高(约66%)。仅从数量上看,海南省地理标志总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下游水平。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海南省陆海总面积位居全国第一,但若仅就陆地面积而言,海南省恰恰又是全国范围内除直辖市及港澳特区外陆地面积最小的省份[10]。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海南省目前已确权的地理标志总量超过青海省(145件)、宁夏回族自治区(118件)、北京市(50件)、天津市(55件)、上海市(48件),与吉林省(193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6件)、西藏自治区(224件)接近[11]

1. 海南省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根据笔者于2023年12月21日在“摩知轮”商标查询网站[12]中检索的情况,海南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申请总量共计206个。其中集体商标申请17个,证明商标申请189个。从申请时间看,海南省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申请起步较晚(2004年,据“摩知轮”显示的数据,全国范围内最早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于1995年),自2015年开始申请量有明显增长。约92%的地理标志商标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申请。

图1:海南省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情况(数据来源于“摩知轮”)

上述商标申请中,目前共有103个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其中已注册的集体商标5个,已注册的证明商标98个,获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3类“天然香料(以沉香木为原料)”等香料,第5类“药用沉香”“石斛”等药品,第14类“珍珠(珠宝)”等首饰珠宝,第24类“黎锦(纺织织物)”,第25类“黎锦(服装)”,第29类“鸡蛋”“鸭蛋”“猪肉”等家禽肉蛋产品,第30类“米”“鹧鸪茶(绿茶)”“咖啡”“粽子”等,以及第31类“新鲜柚子”“活羊”“石斑鱼(活鱼)”“新鲜荔枝”“椰子”“菠萝”等。其中,第31类商品上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占比最大,约为77%。

图2:海南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类别分布情况(数据来源于“摩知轮”)

2. 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检索官网[13]及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14]公示的情况,以及相关官方报道[15],海南省目前至少有1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2004年公示的“文昌鸡”、“海南岛盐”,2006年公示的“澄迈苦丁茶”,2007年公示的“和乐蟹”、“兴隆咖啡”,2008年公示的“琼中绿橙”,2009年公示的“福山咖啡”,2015年公示的“定安大米”,2016年公示的“儋州粽子”、“陵水圣女果”、“屯昌黑猪”,2018年公示的“澄迈桥头地瓜”,以及2023年公示的“三亚芒果”。其中,除“海南岛盐”、“澄迈苦丁茶”、“和乐蟹”、“福山咖啡”、“定安大米”、“陵水圣女果”外,其他也已同时作为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从公示年份看,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确权工作亦起步于2004年,2015-2016年间新增相对较多。相较于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确权工作,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较少,相关确权工作相对发力不足。

3. 海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情况:

海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起步于2015年,2017-2020年登记数量较多,登记数量和所属品类均逐年增加,显现出海南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方面初见成效。目前海南省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包括果品、蔬菜、香料、水产动物、茶叶、烟草、药材、其他畜牧产品等,其中果品类数量最多,共计18项,占比46.15%;其次是肉类产品(占比23.08%)、蔬菜类产品(占比10.26%),其他类别均占比较低[16]。据报道,海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数量与农林牧渔总产值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例如,“三亚芒果”于2015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如今芒果产业是三亚第一大热带水果产业,每年出岛量约70万吨,产值60个亿;“保亭红毛丹”于2018年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后,种植面积增加了50%[17]

图3:海南历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数量(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查询系统)

从上述情况可知,海南省地理标志通过三类主要渠道进行确权的工作目前在起步中,但是整体数量、质量均有待加强。其中,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确权保护的意识相对较强,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相对较弱。数量上,海南省三类地理标志在全国的排名都比较靠后,与地理标志大省仍差距很大,例如,据第三方统计,四川省地理标志数量达1084个(地理标志商标587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95个,农产品地理标志202个)[18],约为海南省的6.6倍。质量上看,近年来,海南省部分地理标志的品牌意识有所加强,例如,“三亚芒果”入围2022中国果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榜,位居第27名,品牌价值36.42亿元,名列热带水果类品牌价值榜首和位居芒果区域品牌榜首[19];2021年“三亚芒果”入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前一百强。但是,品牌价值培育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2020年、2022年、2023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显示,前100强榜单中,海南无一产品上榜。

03

敢为人先的政策法规

1. 海南地理标志政策法规概览

除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生态环境外,海南地理标志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有力推动。根据笔者于2023年12月28日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检索的情况,海南共发布过涉及地理标志的政策法规151部[20],包括地方性法规7部、地方政府规章38部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106部。从时间上看,最早可以追溯至2004年[21](据“威科先行”显示的数据,全国范围内最早的地理标志地方性政策法规发布于2001年),起步时间较早。但早期政策法规数量不多,自2014年开始政策法规数量才呈现出明显的增长。从内容上看,早期的地理标志相关规定主要分散于市场、政府工作、农业、农产品、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中。但近年来,海南对地理标志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性的地理标志政策法规文件。这些政策法规文件贯穿了地理标志挖掘、培育、运用、促进、管理、保护到保障机制全链条,并特别强调地理标志产品的运用与促进,充分体现出海南在地理标志工作上的前瞻性、创新性、全面性、实操性,为海南地理标志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图4:海南历年地理标志政策法规数量(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2]

整体而言,海南地理标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1- 2023年)》等整体规划和战略布局性的文件,以及大量针对地理标志具体事项甚至针对某一重要地理标志(如“海南沉香”)出台的政策文件。具体而言:

在前端的挖掘(地理标志确权)方面,自2011年起,海南就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对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给予资助,并明确指定牵头、配合、责任单位提供登记指导等工作[23]

在中端的培育、运用、促进及管理方面,海南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如通过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如海南澄迈)、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广中心等方式,推进地理标志的培育和运用。同时,海南还尝试建立“合格证+追溯码”、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等,以规范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24]

在后端的保护和保障方面,海南进一步明确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并推出了海南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等创新措施,甚至尝试单独将侵犯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列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之一[25]。这些举措加强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为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自相关政策法规实施以来,海南地理标志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地理标志申请数量上看,海南政策法规发布数据趋势与前文海南地理标志申请情况的数据趋势具有一定相关性。从地理标志的用标主体数量上看,仅2021年至2022年9月期间,受到一系列关于地理标志运用与促进的政策法规推动,地理标志用标市场主体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全省新增185家专用标志用标主体,占历年来总数的84.09%[26]

2.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核心条款简析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知识产权条例》”)为海南地理标志相关政策法规中唯一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范围内,涉及地理标志相关问题的实质性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以及商标申请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8]等法律有关规定鼓励并支持保护地理标志。对于地理标志相关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则主要见于2005年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9]。由于前述规定出台较早,存在诸多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与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亮点之一即专章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明确具体违法行为,加强保护力度。

相较于上述法律法规,《海南知识产权条例》在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一条例不仅是海南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重大立法突破,更是在省级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充分展现了其前瞻性和国际性。横向比较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浦东知产规定》”),其公布和生效的时间略早于《海南知识产权条例》,但从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规定上来看,《海南知识产权条例》更为明确。

3. 地理标志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比对

以上部门规章、法规关于地理标志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比对如下:

(1)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比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对比

(3)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对比

4. 地理标志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分析

从以上条款对比可以看出,《海南知识产权条例》在地理标志政策法规方面所展现出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国际性。具体来说,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接国际地理标志双边公约,聚焦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来源于《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这使得该条例能够与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公约相接轨。这不仅提升了海南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也为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在海南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甚至先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就地理标志相关违法/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证明了海南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接轨与海南在《共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聚焦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以及《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推动海南更多地理标志进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清单”的愿景是一致的,这充分体现了对接国际标准、营造国际环境贯穿于海南当前地理标志工作的始终。另外,虽然《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略晚于《上海浦东知产规定》,但前者为面向海南全省范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后者为面向上海浦东新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前者效力级别更高、适用范围更广。

(2)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增加兜底条款、合法来源抗辩

《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六项禁止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这六项行为涵盖了地理标志的主要保护领域,使得执法人员、地理标志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不同于其他规定穷尽式列举地理标志禁止行为的做法,《海南知识产权条例》增加了兜底条款(即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一条款为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认定预留了空间,使得海南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更加全面和灵活。而且,《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第三十一条将相关行为明确为“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而并未止步于其他规定所称“违法行为”,呼应了《民法典》将地理标志明确列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31]。此外,《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例外情形,更有利于实现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

(3)提高保护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及执法部门

相较于其他规定,《海南知识产权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执法部门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也详细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规定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高罚款金额,具有实操性,有利于加强保护力度。

(4)使用更上位的“地理标志”表述,为充分保护不同类型的地理标志留出空间

与其他规定相比,《海南知识产权条例》采用了更上位的“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而非局限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为充分保护通过不同途径进行确权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留出空间。

总体而言,《海南知识产权条例》充分体现了海南地理标志政策法规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国际性特点。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海南有望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使得地理标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04

大有可为的行政及司法保护

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检索案例情况,海南省内目前涉及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案例均较少,海南省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民事案件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例亦很少。如前文分析,在海南省当地政策法规积极鼓励地理标志的发展和保护的大背景下,目前行政和司法保护的落实尚显不足,仍大有可为。

1. 行政保护情况

相较于司法保护案例,海南省对地理标志提供行政保护的案例相对较多。同前文分析,近年来海南省出台的多个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加强对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2022年9月举办的“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发展特色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也指出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督。2023年4月21日,海南市场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案例7即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赵某某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该案中,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发现赵某某用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包装昌江海尾地瓜用于销售,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的检索结果,除上述案例外,至少还有以下行政保护案例,主要涉及的海南地理标志为“琼中绿橙”、“澄迈桥头地瓜”,同时还有一例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处罚案例。

2. 司法保护情况

(1)海南地理标志商标在全国的商标侵权案件

以“地理标志”及“海南”作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检索商标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逐一排查后,未发现海南省地理标志商标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进行维权的案件。

(2)海南省法院审理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

以“地理标志”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检索[32],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下共查到2435份判决书,各省占比如下图。其中,广东省共计423份,占比最高,为17.52%。相比之下,海南省仅2份判决,占比仅0.08%。而海南省的2份判决中,仅一份是涉及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案件——(2023)琼73民终34号“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另一份虽涉及“地理标志”关键词,但并非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案件[33]

图5:“威科先行”系统中检索“地理标志”关键词所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下的判决书各省分布情况(2023年12月28日检索)

(3)海南省法院审理的涉及地理标志相关问题的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琼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报道[34],海南省高院发布的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就涉及地理标志正当使用抗辩这一热点问题。根据检索,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艳阳下公司”)于2018-2021年间在第16类“纸箱”等商品、第39类“礼品包装”等服务,以及第29类“干荔枝”、第30类“荔枝膏”等商品以及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多个“火山荔枝”、“火山荔”、“火山荔枝王”等相关注册商标。在上述案件中,艳阳下公司以其注册的“火山荔枝”“火山荔”“火山荔枝王”普通商标,对生产、销售带有“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纸箱和胶带的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琦祥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琦强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艳阳下公司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海口市政府为了保护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种植的荔枝,由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注册了“”(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I)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火山荔枝”已成为政府打造的热带特色农业品牌,海口本地相关公众提到“火山荔枝”就知道该荔枝来源于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火山荔枝”四个字具有对荔枝来源、品种、特点进行描述的功能和意义。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在纸装箱、胶带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意图是告知买受人其提供的纸装箱是用于承装来源于海口火山地区种植的荔枝或荔枝王品种,并非是作为纸箱和胶带的品牌使用。艳阳下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无证据证明涉案纸装箱版面样式与艳阳下公司的纸装箱相同或类似,琦祥公司、琦强公司不存在借用艳阳下公司商标信誉的意图,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对“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艳阳下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艳阳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重申了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的行为,对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该案虽不是直接涉及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案件,但该案实际上保护了地理标志所在区域内相关经营者正当使用地名和商品名称的合法权益。该案原告将当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并对正当使用的相关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有滥用商标权之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选入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

向下滑动阅览

脚注:

[1] 《以大食物观为指引 高质量发展海南热带农业》,海南省政协常委、民革海南省委三农委主任、省农业交流协会主席周大卫,https://mp.weixin.qq.com/s/56YpEfa2PJdTF9j2bPKWEw

[2] 海南省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rzy/201706/f275306f8835415c9f9a693d83f7beac.shtml

[3] 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

[4] 海南省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hengq/sq.shtml

[5] 《海南:热带特色农业亮出知识产权“王牌”》,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n1/2018/0720/c179663-30159623.html

[6] 参考:(1)《以大食物观为指引 高质量发展海南热带农业》,海南省政协常委、民革海南省委三农委主任、省农业交流协会主席周大卫,https://mp.weixin.qq.com/s/56YpEfa2PJdTF9j2bPKWEw ;(2)海南省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rzy/201706/f275306f8835415c9f9a693d83f7beac.shtml

[7] 人民网报道,http://cpc.people.com.cn/n1/2023/0410/c448645-32660386.html

[8]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与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9] 该数据来源于中宇恒泰地理标志综合服务平台(https://data.chinapgi.org/),该平台运营单位为中宇恒泰地理标志(科技)有限公司,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的“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其中,地理标志商标数量与摩知轮中查询的数量有出入,2023年12月22日于摩知轮查询的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数量为10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检索官网(https://dlbzsl.hizhuanli.cn:8888/Product/Search)及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chinatt315.org.cn/gggs/list5.html)公示的数量略有出入,目前官方公布的海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共计13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与农业农村部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查询系统(http://www.anluyun.com/)公示数量一致。

[10] 参见:(1)https://zhuanlan.zhihu.com/p/91022252 (2)http://xzqh.mca.gov.cn/statistics/2020.html

[11]数据来源于中宇恒泰地理标志综合服务平台(https://data.chinapgi.org/),可能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

[12] https://www.mozlen.com/ ,除另有说明外,本段落中地理标志商标相关数据均来源于摩知轮。

[13] https://dlbzsl.hizhuanli.cn:8888/Product/Search

[14] https://www.chinatt315.org.cn/gggs/list5.html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sifax-gPrSlvWsItF--yQQ

[16] 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查询系统(http://www.anluyun.com/)网站,同时参考“地标局”微信公众号文章《海南42种地标农产的品牌建设与出路》(https://mp.weixin.qq.com/s/rTV81PzUOs7V3lwS2QuzAw)

[17] 参考“地标局”微信公众号文章《海南42种地标农产的品牌建设与出路》,https://mp.weixin.qq.com/s/rTV81PzUOs7V3lwS2QuzAw

[18] 数据来源于https://data.chinapgi.org/

[19] https://www.hinews.cn/news/system/2023/08/08/033023282.shtml

[20] https://law.wkinfo.com.cn/,以“地理标志”为关键词检索

[21] 2004年2月6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发布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创新、服务企业、规范市场30项措施》。

[22] 包含3部失效/废止、1部已被修订及6部草案/征求意见稿。

[23] 详见《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海南省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4] 详见《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2023年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要点》、《海南省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1- 2023年)的通知》。

[25]《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https://mp.weixin.qq.com/s/oK3W7H0Mlum3rnS9b6Vasg。

[26] http://www.scio.gov.cn/xwfb/dfxwfb/gssfbh/hn_13846/202211/t20221111_618231.html

[27]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28]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29] 除该规定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仅在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未就相关侵权或违法行为进行明确。此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0] 此处只摘录了相关条款。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2] 检索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33] (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7号案,为“茅台”商标侵权案,虽涉及“地理标志”关键词,但被侵权的商标为普通商标,并非地理标志商标。

[34] “琼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琼山法院一宗案件入选海南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jqjpgnBbkwRtiG0XlMoOyQ



本文作者

矫鸿彬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jiaohongbin@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

矫律师在该领域拥有超过十六年的执业经验。矫鸿彬律师曾为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解决服务,并代表客户参加在中国法院进行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包括软件)、域名、反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等诸多领域,曾代理或参与“魔兽世界”网络游戏系列纠纷案、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等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矫鸿彬律师在处理商标、专利无效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同样具有丰富的经验。

贺诗佳

资深律师

知识产权部

蔡超静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部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杜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