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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元、拘留12日!当事人因多次辱骂法官且拒不改正被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来源:密云法院3月27日,密云法院对一名多次辱骂法官且拒不改正、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王某某,依法作出拘留十二日、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多次拒绝到庭应诉,拒绝提供收件地址,亦拒绝到庭领取诉讼材料。审判人员耐心告知其不应诉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时,王某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对承办法官进行多次辱骂、威胁,并以恶语诅咒承办法官和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提醒其应文明用语后,王某某依然不听劝告、继续辱骂。
在承办法官赴案涉小区勘查现场时,王某某等人在小区公共场所大声叫嚷、态度嚣张,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诽谤案件承办法官伙同某物业公司虚假诉讼,并数次使用侮辱性语言指责谩骂法官,扬言打击报复,引起群众围观,严重妨害审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来到法庭后,承办法官向王某某播放了其辱骂承办法官的电话录音,王某某拒不承认该辱骂行为。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向其释明严重后果,要求王某某立即改正。王某某不承认自身存在辱骂行为,拒绝向审判人员道歉,继续哄闹法庭,毫无悔过之心。因王某某多次辱骂审判人员,且不知悔改、拒不认错,对审判人员人格尊严造成侮辱,更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法院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二日和罚款五万元的决定。郑重提醒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谭某某在执行中通过不同方式辱骂、威胁执行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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