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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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启斌
欣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今年 2月下旬开始在全省法院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法院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公正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及争先创优意识,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为法律人的笔者,很为省高院的活动鼓掌点赞:省高院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如果能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举措,真正提升公正、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那确实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但最近不断有律师向我反映,在代理湖南省范围内的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时,大多忧心忡忡、左右为难,很难依据法律和事实预期案件结果。不少法官也纷纷吐槽说现在案件是越来越难办了……因为省高院有内部规定:为确保审判质量,全省法院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申诉率不超过 1.2%……据说每月还要结案率考评。该规定一出,各级法院雷厉风行,积极实施,于是不少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被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被驳回。有律师戏言:省高院的规定一出,97.5%的案件由两审终审变为一审终审,当然也不排除一审法院有的法官偷着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可以放心办了,因为有指标压着,自己就算任性办了错案,也不再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二审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现在有了省高院的规定,正好顺水推舟,得过且过,只要一审判决错得不太离谱,均可一纸判决维持,这样不但省心省力,还可做个顺手人情。
不可否认,湖南省高院开展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目的和主观愿望都是好的,值得肯定和赞扬,但好事要办好,要办得扎实,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湖南省高院为实现目标而设定的一些指标却有随心所欲,摸脑亮决策之嫌,至少这项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的指标就很荒唐。因为这些指标的确定,不但违反了司法规律,更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让当事人面对错案不敢上诉或上诉无用,这就导致指标实施后的客观效果与其初衷南辕北辙,逼得审判人员违背法律、事实和良知办案,或为了完成指标而不得不昧着良心硬着头皮造假。这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下的所谓办案质量的提高是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正当利益受损失、正义不能伸张、冤屈不能昭雪为代价的。
笔者认为: 各级法院尽管可以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名搞出各种名堂和噱头进行宣传,但万变不应离其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才是审判工作应该永远坚守的基本原则。
其实千条万条,不如一条:只要严格坚持独立审判下的“错案追究”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审判人员凭着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常情常理常识,依靠良心良知和责任担当,绝大部分案件的质量都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果本末倒置,以不切实际的主观指标去考评复杂纷繁的案件审理,最终必然会闹出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缘木求鱼的笑话,不但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会越来越难,代价也会越来越大,所谓司法公信力不但提升无望,还会直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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