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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


#01   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失实   


案情简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近期调查发现,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氟化物进行采样检测过程中,未执行《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的相关规范,只采集滤筒尘氟样品和气态吸收液样品,未采集采样管及其连接管冲洗液样品,并在缺少采集采样管及其连接管冲洗液样品分析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造成检测数据失实。



处理结果

该检测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9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23500元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案件启示

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02   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   


案情简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近期调查发现,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过程中存在两个篡改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1)检测机构采样人员到达被检测单位的实际时间为当日下午,但检测机构提供的采样原始记录却显示其采样时间为当日上午,采样时间被人为篡改。


(2)检测机构的多功能声级计记录显示当日每次噪声的实际测量时长为4至28秒,但检测机构提供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表中却显示其噪声测量时长每次均为5分钟,噪声测量时长被人为篡改。



处理结果

该检测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9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1)将当事人弄虚作假行为向全社会通报。


(2)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一年内禁止当事人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3)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根据相关要求,此案件已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等的新类型违法行为。在本案中,企业将为其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被禁止参与购买政府服务项目,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通报,对其市场声誉带来较大影响。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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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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