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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问题

法治周末报 法治周末报
2024-08-26


■ 图像时代的法律


吴志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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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吴志攀

责任编辑丨尹丽


人工智能(AI)绘画作品受版权保护吗?对于这个新问题,我看到了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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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人工智能绘画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第一种解决方案是,人工智能绘画作品不受版权保护。这是目前美国国家版权局采取的态度。

2022年9月15日,美国版权局对一位名叫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的作家创作的漫画《黎明的曙光》更换了版权认证书。原来颁发的版权认证书对这本书的作者创作的文字内容和AI制成的图像内容同样授予版权保护。后来,专家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决定只保护作者创作的文字内容,而对由AI制作的图像部分不予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认为,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器Midjourney根据作者提供文本提示“创建”的图像部分不能享有版权保护的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器在制成图像的过程中,学习、参考和借鉴了大量网络上已有的图像,而这些图像都是有版权的。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器在学习和借鉴前,并没有得到这些图像版权所有人的允许。

这种情况如同画家张三在绘制作品时,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和借鉴画家李四的画作。而张三并没有得到李四的同意。还类似于另一种情况:作家王五在写小说时,大量参考和借鉴赵六小说中的“桥段”,同样未得到赵六的允许。王五好像在“洗稿”一样,从赵六的作品里,洗出来另外一部小说。如果看过赵六小说的人一看,就知道王五是在“抄作业”了。

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器不是“天生”就会制作图像的,而是需要事先大量甚至是海量地“学习”现有的网络上发表的图像作品。在这种AI图像智能机器人出现前,网络上发表的图像都是由人绘制的,这些图像都受版权法保护。

在AI出现之前,网络上发表的所有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都是由人创作的,作者都是有版权的。唐诗宋词是个例外。因为作者是千年前的古人,超越了版权法保护期限。李白、杜甫、白居易等古人的诗词虽然没有版权保护,但这些千古名作早已深入人心,后人如果模仿、顺迁、部分借用等,读者都能看出来。虽然个别后人这种“取巧”式的创作不算“抄袭”,但也不为广大读者所认可,只能当作“模仿秀”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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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建立专门适用AI制成图像的版权保护标准


第二种解决方案,是建立一种有别于人类传统版权之外的,专门适用AI制成的图像的版权保护标准。欧洲正在研究这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这种考虑的理由是,在AI图像生成器的图像制成中,还离不开人发布指令、调试、修改和“润色”。所以,虽然说是智能机器人作的“画”,但其中也包括人的参与和部分劳动。完全离开人,AI还是不能完全独立制作出图像来的。

正是基于人的参与——其中包括人的创作力和想象力、人的创作动机和对最终完成效果的预设等,可以说,AI图像生成器只是承担了中间的绘图操作过程,它就像助手一样协助人在劳动。因为人工绘画除了创造力和想象力外,还是一个“体力活”。图像的造型需要画家一笔一笔地画出来,染色也要靠画家先调配颜料,然后再一笔一笔地涂上去。最后,整体调整更是依靠画家的眼力和体力将画面效果调整好。

过去,有条件的大画家也可以请助手代劳。现在AI图像生成器成为了画家的助手。我也相信,一位懂得绘画的计算机专家,一定比不懂得绘画的计算机专家操作图像生成器“画”出来的图像效果要好。这就说明:有画家参与,与没有画家参与机器人“画”出来的图像效果不同。所以,给予机器人图像作品特殊版权保护的目的,主要还是考虑到了其中人参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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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

给予AI图像与人类作品同等的版权保护


第三种解决方案是:对上述这种机器人图像作品给予与人类作品同等的版权保护。我国已有一些专家就此发表文章,提出建议。这种观点比较简单,即对人的作品和机器人的作品不加以区分,一视同仁地进行版权保护。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做似乎过于简单了。而且,这种做法虽然有利有弊,但弊大于利。

我先分析这种做法的“利”。利的方面就在于鼓励发展AI图像生成技术,因为在图像市场上机器人生成的图像可以获得与人创作的画作同样的经济利益。这部分收益可以刺激图像生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减轻人类绘画创作,特别是动漫创作的劳动,并缩短制作的时间。如果将来图像生成器制造出来的图像与人类手工画出来的作品差别不大时,将会产生动漫制作工业的又一次飞跃。前一次飞跃是采用数码绘图板来绘制动漫,行内也称CG绘画。

弊的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AI图像生成技术由于制图效率高,作品又受到版权的同样保护,它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高于人工绘画,进而淘汰人工绘画。但是,如果这种智能技术是在完全独立条件下制作的图像,当然效率越高越好,但是它恰恰不能。

AI必须先要海量学习网上已有的图像,然后才能学会制造类似的图像。在它海量学习、参考、借鉴网上图像时,并没有支付这些图像的版权使用费,却又带着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有版权的图像。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的前提。这种不公平是建立在违反现有版权法基础上的。由于涉嫌违法,因而此后产生的收益,也就失去了合理的正当性。因此我们不能鼓励这种“无偿剥削”网络图像作者劳动成果以达到商业目的并从中获得“不正当”收益的行为。


AI图像生成器迭代发展比预期更快


以上三种解决方案,只有第一种已经成为实际案例,其他两种还处于讨论阶段。计算机绘图技术早已有之,欧美早在30多年前就有画家和计算机专家联合实验室从事这方面研究。在欧美,还举办过机器人绘画展。当然那时机器人画出来的画,只能看出一个“大形”,如“大色块”和“大轮廓”,与人类画家画出来的作品差距非常大。所以,那时人们并不在意这种“机器涂鸦”式的作品。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不断发展,今天的电脑软件绘制出来的作品,在我看来已经很接近人类绘画的中等水平。但AI绘制的速度,是人类无法相比的。

什么是人类绘画中等水平呢?虽然画家之间个体差异很大,但还是可以概括地表述为:相当于美术学院二年级学生绘画的水平。从普通观众角度看,这已经是不低的专业水平了。所以,今天AI智能图像生成器制造出来的“画”和“动画”都已经达到很惊人的程度,而且随着它学习能力的提高和技术升级,很快就会到达更高级的绘画水平。

美国的这种解决方案似乎是在画家们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为现在画家依然是绘画市场的主力军,AI图像生产器还是一个弱小的“萌芽”。美国的画家们为了自己将来的生存空间,一定要与图像生成领域的计算机专家们极力抗争。

但是计算机专家可能无意与画家抢“饭碗”,也许他们最初的动机是出于“好奇”或“好玩”。但是市场发展规律是在同等产品情况下,效率优先,时间优先。在此基础上,还有“价格优先”。计算机专家出于好奇的试验,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就像ChatGPT对于语言文字处理能力一样,具有替代画家和摄影师生成和处理图像的能力了。那么,版权保护与否还不是首要的问题,首要问题是AI图像生成器在网上推出和存在是否是合法的,至于产生什么图像后果,那是第二位的问题。

AI图像生成技术的进步速度之快,留给我们法律工作者研究和讨论版权问题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法院接到此类诉讼是否立案?立案后依据什么法律来审判?这些问题迫在眉睫。我们能依据传统版权法来审理AI智能图像生成器引发的案子吗?我们的法官和律师准备好了吗?法学院在这一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做了吗?或者做了哪些呢?这些几乎还都是空白,或者更确切地说,大部分都是空白。

所以,我在此呼吁高校法学院和信息科学学院要联合一部分研究人员,对这个交叉领域的问题展开研究,共同攻关,尽快拿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ND


视觉编辑 | 马蓉蓉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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