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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刘畅等 网安寻路人 2020-11-22

编者按: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系列文章的核心要旨:一是跟踪、分析域外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数据安全,特别是个人数据,流变的立场;二是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给国内相关监管制度设计提供借鉴。此前该系列中已经发表的公号文章:



结合上述系列文章中关于电信行的立法,以及近期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成立“美国电信服务行业外国参与评估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建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取消中国电信已获得的214牌照等行动,公号君开始撰写新的系列文章:



今天这篇文章介绍4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的《关于设立美国电信服务业外国参与评估委员会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stablishing the Committee for the Assessment of Foreign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Sector)的行政令。本文章还提供了该总统行政令的全文翻译。



一句话总结的话就是,这个行政令改革了前面两篇文章所介绍的“电信小组”(Team Telecom),将其从临时召集的部门间机构,转变成类似于CFIUS的常设组织——美国电信服务行业外国参与评估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Assessment of Foreign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Sector,简称“评估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协助FCC对外国参与美国电信服务业可能引起的国家安全、执法问题等事项进行公共利益审查。


评估委员会的前身——Team Telecom(电信审查小组),是一个非正式跨部门工作组,由国务院、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和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组成。Team Telecom一直是FCC牌照申请背后的影子般的存在。FCC委员迈克尔·欧莱利曾在FCC官网发布文章批评Team Telecom:一是程序不透明、审查启动后FCC都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包括时间线和风险点等;二是不可预测性强,Team Telecom某个成员心血来潮就会影响申请者的利益,作出的判断不具有任何先例价值;三是受政治影响过大。


4月4日特朗普签署《关于设立美国电信服务业外国参与评估委员会的行政命令》,对评估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行政令全文翻译见附件)。


人员构成


根据行政令,委员会由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总统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或总统的任一助理构成。司法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此外,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具体组成如下:


工作程序


1、对新牌照申请进行评估


在以上整个过程中,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信息,如申请人未能在委员会主席完成评估并答复FCC之前做出回应,则委员会可选择1)对评估或二次评估进行延期,或2)直接建议FCC驳回申请。


2、对已发放牌照进行审查


通过委员投票发起审查,多数票即可决定是否对某项已发放的牌照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委员会可针对该牌照向FCC作出以下三种建议之一:

  •  对现有牌照进行修改,增加风险缓解措施合规作为条件;

  •  撤销该牌照;

  • 不采取任何行动。


3、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其他人员的参与


委员会顾问:若委员会的最终建议涉及拒绝申请、撤销牌照,或将非标准风险缓解措施作为附加条件,则需征求顾问意见。若顾问提出异议且在委员会委员和顾问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最终建议。若投票结果为平局,则应由主席决定建议,且主席应将建议和投票情况告知总统。


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局长:除委员会在对已颁发牌照进行审查后决定不采取行动之外,其他所有委员会最终建议,应由委员会主席通过NTIA局长通知FCC。


国家情报总监:对于委员会进行的任何一项评估或审查,国家情报总监都应提供一份书面评估,评估批准该申请或维持该牌照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的威胁,且应酌情征求和纳入情报界意见。


小结


根据行政令,评估委员会不仅对新的FCC牌照申请进行审查评估,还有权审查已下发的牌照。结合“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系列文章中跟踪分析的关于电信行业的立法措施,至此,明显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有意对在美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进行“全盘清洗”。


4月9日,美司法部牵头,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国务院、商务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共同向FCC提出撤销中国电信国际214牌照的建议。可以说,这并不是意外之举。这也是下一篇文章将关注的内容。(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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