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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在家门口的公路噪音扰民,法院判: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转自:巨野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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