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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博士回家奔丧被责未逐级请假,纪律面前人性呢?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一则博士端午节回家为母奔丧后遭遇的帖子热传。内容大概是:一大学博士在读生,今年端午节期间接到电话,母亲突发意外去世。按照正常流程,请假获批需要四级领导后签字同意才行。由于事发法定假期,担心领导假期不好寻找,博士跟平时负责“生活”的导师妻子请假(未获批准,要求走正常请假流程)后,立马坐高铁离京回老家奔丧。
尽管中途防疫政策受制不能下车而半路返回,还是被导师妻子上报到了所里,被后者责令书面深刻检讨。博士愤而回复,“毕业证你们留着吧,我不需要了”后,长文将事情经过发到了网上。

博士认为,虽然没请假,但事发法定假日,且遵守了上级的防疫规定,回京后主动在外隔离,自己没有犯错,如今被层层施压要请求写检讨,实在是在自己母亲去世之后,遭受到了二次伤害。据称,有同事安慰其,他们组一个师姐父亲去世请假回家,领导说,人都死了,回去干嘛?博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令其极度寒心,母亲去世,如不能回去奔丧,枉为人子,实在令人无法容忍。

网络上,对于博士的做法,分为了两派,有人为博士的“一怒”点赞,母亲突然去世这样的人生大事,如果还受羁于循规蹈矩的领导层层审批,实在是少了亲情感受。师母和所里的做法,明显属于只知道规章制度而不知人情世故,仅想自己不担责任而不管他人沉痛感受。

也有人认为,既然所里有规定,就应该遵守,毕竟,规章制度不是针对一个人制定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多数人安全。此外,读出一个博士学位不容易,不过就是一份检讨而已,没必要“小不忍乱大谋”,一时冲动因为一份检讨就不要博士毕业证了。

究竟哪一个观点更加有理?此前曾经有一个因为回家奔丧遭遇单位辞退而登上热搜的法院判决,其中的说理部分,获得过大多数网友赞同。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情显示,2020年1月,王先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奔丧未获批准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处理完后回到单位上班,被单位以未经领导批准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王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纵观此案,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王先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

对于这个案例,网上是一片倒的批评公司的做法。有媒体评论该案,“有权不可任性”,不仅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类用人单位也适用。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而用人单位需时刻谨记,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限度和善意!



热播剧《底线》在演绎主播猝死案中,主审法官有这样一段结案陈词: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这个扼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于它利用奋斗 实现自我价值的各种成功学说辞作为话术,来让劳动者自发地进行自我剥削。


这段话,不仅适用于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且适用于博士请假事件。作为在外求学的博士生,突闻母亲去世的消息,第一想到的应该是尽早回家查看情况,这是人之常情。作为博士生的师母,应该是站在自己学生的立场上感同身受,还是跟其他事假一样处理,推给所里逐级请示批准呢?这体现了该师傅的价值观。事发突然,事关学生的人生大事,为何不能导师出面为学生向上级请假备案?


规章制度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是为规章制度服务的。从事后博士生中途折返看,他是遵守防疫规定的,只是没有履行学校的请假制度而已。作为博士生的管理机构,应该具有明确的是非观。这样的是非观,不仅体现在对于这个事件的判断上,作为教育部门,更是体现在了对于博士生的教育理念上。


事发突然,学生已经向师母请假告知,为何还非要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批准?试想,就算是博士生逐级向各层级领导请假,对于这样的人生大事,还会有领导不批准吗?如果真的有领导不批准的话,这样的学校,不念也罢。如果一定会批准,所谓的请假,不过就是一个费时间的备案而已,说明学生当时的处理,是正确的。事后,又何必让学生为了当时作出了正确选择的,而写检讨呢?


虽然有请假制度,即便是领导假期都在上班,可学生听到自己母亲去世的消息,能想到,有必要还要先逐级逐个的找各级领导签字请假吗?回家奔丧的人生大事重要,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重要?问题是,这样的规章制度,本就是推卸责任的层层加码。从事件的结果看,博士生认为前者重要,而他的师母、所里的领导,则认为后者重要,旁观者对于这个事件的评价,反映了各自的是非观。


所谓的,需要所里批准,需要四级领导签字同意,不过是撇清关系、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罢了。即使是他人事关人生的大事,只不过是别人的事,哪有自己可能面临的事后风险来的现实?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


作为那些以宏大的理念为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者,究竟应该毫无人情事故的一视同仁,还是有责任有担当为下属当机立断,不仅关系到能否是真的为了实现宏大理念团结更多的人,而且关系到传递出的价值理念,影响身边的更多的人。


士为知己者死,没有为下级设身处地的处事考量,怎么能获得下级心悦诚服的服从?作为一个博士生,在学校里求学的,不仅仅是课本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人的良知和责任感。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导师和学校领导,节省时间尽快离开,不学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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