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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深度改变的22个司法裁判规则
如果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十三、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十四、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十六、《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十七、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转自:执行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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