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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辩护庭审估计12天,无律师辩护庭审20分钟结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8月7日,广西来宾中院发生了一起律师尚在法院门口协商安检事宜,律师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已经庭审结束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详细情况见《过分了!律师出庭要脱鞋安检、禁带电脑...正在交涉中庭审结束了》一人,在此不做事件复述和评述了。)
事后,辩护律师申请案件异地审理,但并未获得上级法院批准。当地以发布《情况通报》的形式,确认了“律师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为此,隔日的9日中午,该院院长联系到辩护律师之一,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当面致歉,并表示该院已决定对案件继续开庭审理。
近日,网上出现了该案继续开庭的法院《通知》,决定该案召开庭前会议,预计需要三天时间,继续开庭审理,估计需要12天。看来,法院这次是打算让辩护律师畅所欲言,给出充分时间了。
8月7日的那场律师被挡在安检门外的庭审,据辩护律师转述被告人讲述的,庭审从8点55分开始,到9点15分结束,总共进行了20分钟就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称述等环节,“庭审结束”的被告人被带离法院。此时,被告人的亲属、辩护律师乃至辩护律师执业所在地前去监督律师履职的律协人员,还在法院安检处等待安检事项的协调结果。

如何让一场预计需要耗时12天的庭审在20分钟内结束呢?被告人是这么说的(概括):8时5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通知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审判长以“你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打断;被告人称有证据在律师那里,审判长称,“那就视为你没有新的证据,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由你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称无法发表辩论意见,要求律师到场,审判长称,那就由检察员发表意见;检察员念了几分钟检察意见;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没有补充意见,被告人坚持律师不在场无法发表意见;审判长称,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称希望我的律师在场;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时间为9时15分左右。(此内容来源王昊宸律师)

很多人把法律规定当成了司法现实,动不动的就拿着法律规定,告诉当事人你的案子会咋样。复述以上的庭审经过,就是为了说明,不要以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就可以当然性、应当性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同样的一个案件,预计需要开庭12天的,也是可以20分钟走完全程,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没有后来的舆论哗然,以上的开庭经过也就是合法的庭审程序了,这个案件哪会还有再开庭?估计现在只能等判决结果了。然而,也许只有真实的经过刑事庭审的才知道,多少刑事案件,就是以上这样的庭审程序一路走来的。甚至在一些律师看来,那些较真的、强调诉讼权利争取的律师,不过是给司法机关、给被告人找麻烦罢了。


在一些律师看来,律师工作的另一任务是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断不可杵逆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办案倾向性意见。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罢了,应该把案件的裁判主导权归于司法机关,不能为了自己的观念被采纳而做出出格的事情。比如说,法院规定的脱鞋安检、不准携带电脑,遵守就行了;法院不准律师进门而闭门庭审,规劝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申诉,不能通过媒体发声......

在法律圈,历来有两派观点:一是认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斤斤计较的强调法律规定得不到办案机关的一一遵守,动不动的就将案件的庭审拖长到数日十几日,纯粹就是表演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看,还会得罪了司法人员,实际上对案件的结果更为不利;

一是认为,那些开庭连卷都不看更别说精研案卷证据提出跟司法机关不同法律观点的律师,简直是将案件当成了自己向司法机关示好的工具。他们能做的,不过是那几句套话一般的初犯自首坦白赔偿加上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等向法官求情的话罢了。申请司法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等,是他们断不会做的,更别说通过媒体反映案情了。

这是辩护律师的代理风格和职业倾向的体现,久而久之,也反映到了司法人员对于庭审安排及业务水准的自身要求上。庭审20分钟结束,与庭审预计需要12天,就是律师执业权益尊重与否的区别和表现。至于这样的区别,会给案件结果带来什么样不同的影响,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任何权利的取得,都是某些人以个人的牺牲而争取来的。只不过,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别人的争取,而是大肆的躺在别人的牺牲之上,对此不屑一顾甚至退缩坚持。

就像此次律师为了争取电脑带入法庭不惜开庭迟到一样,不理解的人会认为他们不过是无理取闹,拿着被告人的权益冒险,只有理解的人才会认为,他们是在为了律师的执业权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力争取。

都在说刑事辩护律师的履职空间越来越小,进而是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少,可是,有没有人想过,这跟大多数人律师的自身代理作为有没有关系呢?又有几个律师肯为了被告人的权益、自身的执业权益,将案件庭审从20分钟争取到12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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