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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撰写一个严谨有效的举报信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大家也都看到了,昨天写的那篇央视主持人这媒体“宣判”式的“举报”很危险,大家不要学他》,后台留言炸锅了,尽管也有不少网友支持文章的观点,但也有不少反对的,表达失望的,甚至还有后台进行动机论、阴谋论乃至人身攻击的。
举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遭遇自感不公勇于维权,是有利于自己有利于社会的优秀品质,但是要注意举报的方式方法、法律风险。自认文章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不仅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通俗道理来解释文章观点,还举出了现实的司法处罚案例来警示,怎么还有这么多网友不理解呢?

具体到司法案件而言,就算是法官处理的公正,大部分败诉方甚至是胜诉方也会找到不如自己意的地方,如拖得时间太长、没有全部支持诉请等等,称自己遭到了司法不公。试想,如果对司法结果不满者,都上网将法官进行“犯罪”、“枉法裁判”等等的指责一番,这个社会还有司法秩序吗?

很多网友,包括很多律师将这种公开自己定性法官“枉法”、“犯罪”理解成了是举报行为,认为不允许他们如此的定性,就会影响到他们举报权的行使。真的如此吗?

举报,汉语的解释是检举、报告的意思。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报告,是指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众人。法律意义上的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执法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请求有权机关处理的行为。
可见,举报,是将自己知道的情况向公众媒体或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由后者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举报人对自己的举报对象进行法律定性和责任处理。
事实上,仅是根据自己单方面掌握的信息或法律理解就对对方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定性,很容易无从对证的采信不全面事实,往往带有个人主观片面性认识,贸然进行法律定性,进而是发布到网上引发自己不可控的巨大浏览量。一旦经查证自己的法律定性错误的话,就会令自己陷入被动,需要对对方或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当事人在上诉状中评价一审法官审判活动时喜欢用,诸如“犯罪行为”、“勾结不法分子”、“厚颜无耻”等字样,自感属于举报性质或是上诉事由,还能增加自己的说理性,让二审法院引起充分的重视。事实上,这些仅凭个人感受的字样内容,根本起不到增加说理性的效果,反而一旦被深究起来,就会被认定是诽谤或是指控不实,上诉案件还没有审理,自己先受到了违法制裁。不少案件当事人乃至律师,都有过教训。

如何撰写一份严谨还有效的举报文章呢?不少网友后台要求烟语君给他们写或改举报信,有点太看得起了。说实话,烟语君并没有真实的举报过他人,在此只是说一下个人的建议。

首先,举报信要内容精炼,核心意思突出,文笔通俗易懂。比如举报某些公职人员具有违法情形,要清楚列出时间地点其做过什么,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再附上相关证据;举报法官裁判错误,列出其裁判内容及理由,指出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再附上相关证据......如此的目的是,让看举报信的人,能够一目了然的清楚你的道理所在。

其次,要求证据意识,凡是举报信里的内容都要保证自己可提供证据证明。举报信,不是只能让别人被查的单向指控权利,更是自身首先要经得起检验的法律风险自认书。但凡是引发查证效力的举报信,调查处理部门首先要查的是,举报信的内容是否有证据证明。

再次,偶尔一两句也就够了,切勿大量使用公平正义、国家兴亡、老百姓之类的口号式用语。一来,你只是一个单方面利益代表的举报者,所说的不能代表什么宏大的公义之类社会价值;二来,上级部门也好,社会公众也好,关心的是你的具体遭遇,而不是听你讲大道理。
最后,一定要举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与举报相关的法律风险很多,尤其是通过网络形式的公开举报。尽管举报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如果举报内容含有捏造事实或明知捏造事实还采用,或是抱有诬告陷害的目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法定机关的举报,因为只是小范围特定举报的传播,还具有保密性的要求,一般不会构成法律责任,除非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诬告陷害。但是,网络上的公开举报,采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词,很容易导致被举报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引来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司法案例,很多。

很多网友认识不到这点,或是认为自己有举报的权利,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或是觉得不说点狠话,引不起重视,在网友中引发不了共鸣。如此这般的话,对方不追究则已,一旦追究起来,就会是举报者先要被查了。

因此,本文在昨天的文章中就提出,网络公开举报,一定不要出现未经法定机关认定,就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违法、犯罪之类的定性,也不要出现侮辱性的人格评价。凡是涉及法律责任的,之前加上“涉嫌”二字,最为保险。

最后再重申一下,本号从来没有什么打压举报、恐吓举报者的意思,历来是力挺遭遇不公时要勇于维权的精神。维权的方式方法也要合法,切莫权利还没有争取到,自己先成为了违法者。事实上,举报信中使用侮辱性的词语,或是自己定义的法律责任,除了引人眼球,对举报效果没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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