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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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6日)
为了加强对法官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业外交往交流行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三)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为名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四)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邀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
(六)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
(七)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者挂名领薪。
(八)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九)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
(十)故意向律师泄露案件情况或审判秘密。
(十一)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十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十三)其他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出现不正当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涉及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发现的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违反“负面清单”的行为,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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