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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新公司法修改与“我”有关吗?——“五年实缴”的时间如何计算?怎么做才合法?|象星XSTARLEGAL

谷珊琳子 象星XSTARLEGAL
2024-09-08

André Brasilier作品



卷前语。


新《公司法》(2023修订)还有不到一个月就正式施行(2024年7月1日),去年发布后还未来得及仔细研究的朋友们,可以跟本系列文一起,共同看看新《公司法》究竟修改了什么内容,对公司经营、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甚至公司债权人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肯定的是,新《公司法》对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必然产生了影响:赶紧学起来!才好答复客户的新疑问、给客户谋划新的诉讼策略。




谷珊琳子律师
本文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公司经营合规与网络数据安全合规,为上市公司、互联网及数字化转型企业等企业提供专项合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与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01留给公司股东们出资的时间不多了


新《公司法》公布后关于“股东出资期限最长为5年”的修改引发广泛讨论,很多客户都来询问是否属实、能不能现在就让对方(股东)出资——属实,但还不能,因为还没生效。现施行在即,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具体有什么要求?又涉及股东们、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哪些权益?


Q1:“五年实缴“的时间如何计算?怎么做才合法?


#A:


首先明确起算点,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缴足。即之后设立的“新”公司,其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的5年,有观点认为该标准可能和企业的平均寿命为五年有关。


于是问题来了,在该规定出台之前已成立的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当年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可能为十年甚至更多,至今出资期限未届满,其该如何计算?


对此,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通常情况下,已登记设立公司的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


(1)“老”公司的股东们需要调整自己的出资期限,但怎么调整?调整为:自新《公司法》施行后五年内缴足?实际上,截至目前,并无生效的明文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可作参考。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公司应在3年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内完成出资期限的调整,具体而言是看过渡期结束后(自2027年7月1日起)的剩余出资期限情况:①若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没超过2032年6月30日),无需调整出资期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履行即可;②若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最长到2032年6月30日)。据此,2032年6月30日是一重大节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此之前都需要完成足额实缴。


(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老”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直接要求调整。那“明显异常”的标准是什么?自2013年实行认缴登记制以来,注册资本过亿的“百年企业”并不罕见。


对此,参考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显异常”的形式门槛是: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10亿元;同时,该标准并不应该“一刀切”适用于所有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股东出资能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行业专业机构的评估等综合研判公司是否实质存在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要求公司在6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节点,但出资额得调整至多少就得个案具体确定了。


提醒注意,上述规定中,除了“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是明确需经过的程序,其他用于研判公司是否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材料或信息均为登记机关“可以”而非应当、必须采取的行为,故建议达到门槛的企业提前准备好相关情况说明、评估材料等,积极与登记机关沟通以避免被认定为“明显异常”而调整出资期限和出资额。


当然,上述意见还是应以正式规定为准,本栏目也会持续关注。


下一篇,我们将接着探讨“股东不按期限足额出资,有什么后果?”



本文脚注|请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本系列未完待续,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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