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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管理 | 美国“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的设立与应对策略【走出去智库】

蔡开明律师团队 走出去智库CGGT 2021-06-27


走出去智库观察  

近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拟定《出口管制条例》修订的最终规则,在其中“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限制的规则下增设“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并列入了第一批实体实施管制,包括89个中国实体(具体名单附件)。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认为,虽然MEU清单非尽述清单,但是对于被列入企业而言,仍旧被明确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管制标准。对于在此次修订中被列入MEU清单的中国实体而言,应当积极申请移除程序,与BIS和美国政府其他利益相关方就解决美国政府的顾虑的方案进行谈判。


被列入MEU清单的实体会有哪些管制?如何应对?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关于MEU清单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BIS称此次修订对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并且是作为对应公众提出的澄清MEU规则相关的请求做出的应。


2、根据我们在业务中协助企业进行实体清单移除的经验,ERC要求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信息极其详细,不仅包括涉及美国物项的进口、销售以及最终用户,也可能涉及申请者的公司架构、股东、员工信息及商业秘密等。


3、由于EAR对于“军事最终用途”以及“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十分广泛,并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涉军”,因此供应链中存在美国物项与技术的中国企业,除注意实体清单相关问题外,还应当根据美国出口管制规定所给出的相关定义解释,结合自身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身的商业伙伴,研判是否存在可能与MEU规则相关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元素,以确认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受限风险。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龙洋 刘红梅 陈怡菁



一、前言


近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拟定了有关《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修订的最终规则,即在EAR中“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限制规则(又称,MEU规则)下增设“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下称,MEU清单)。暂时BIS还未正式发布该最终规则,我们在此提请相关企业关注近日BIS联邦公报发文,并提前开展相应应对措施。


二、概述


在此次最终规则公告中,美国商务部BIS在EAR中MEU规则项下增设了MEU清单,并列入了第一批实体实施管制。BIS称此次修订对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并且是作为对应公众提出的澄清MEU规则相关的请求做出的回应。


此次修订将在MEU清单中列入共计117个“军事最终用户”,其中包括89个中国实体,以及28个俄罗斯实体。关于被列入MEU清单的89个中国实体,请见本文附件1。


三、MEU规则——EAR第744.21节


(一) 属于《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


EAR第744部分中“通用禁令五: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和“通用禁令九:命令、条款和条件”的内容,阐述了除非经美国商务部BIS授权,向某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出口、再出口和特定转让的一般性禁止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通用禁令五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允许将受EAR管制的任何物项出口或再出口给EAR第744部分禁止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即使根据《商品管制清单》(CCL)和《商业国家列表》(CCC)索引发现该物项出口无需许可,如果出口到某些被禁止的最终用户或者用于被禁止的最终用途,则依然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根据通用禁令九的规定,不允许违反依据EAR发布的行政令、以及颁布的许可证上列明的条款和条件。


(二) 具体内容


EAR第744.21节为中国、俄罗斯与委内瑞拉“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限制规则,又称MEU规则,即对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CCL所列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施加了限制。


BIS于4月28日对EAR该部分实施了扩大在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对军事最终用途/用户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管制的修订,其中包括扩大许可证要求的物品清单,扩大许可证要求的适用范围,以及以“推定拒绝”为前提对许可证开展逐案审查。除此之外,BIS还通过此次修订扩大了向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出口的物项在自动出口系统中电子出口信息的备案要求。


1、 关键定义


(1) 军事最终用途


根据EAR第744.21节的规定,“军事最终用途”指将(某物品)“并入”(incorporation)《美国军品管制清单》(U.S. Munitions List,USML)中所述的军事物项的含有物项(incorporation);将(某物品)“并入”(incorporation)ECCN编码以A018结尾以及600系列物项(主要包括军用物项)的含有物项;或支持或有助于《美国军品管制清单》涵盖物项与ECCN以A018结尾以及600系列物项的运行、安装、维护、修理、翻修,翻新、“开发”或“生产”的物项。


(2) 军事最终用户


根据EAR的748.5(f)条,“最终用户”(包括军事最终用户)指在国外接收并最终使用被出口或再出口物项的主体。最终用户可以是购买者或最终收货人但不包括货运代理或中介。


根据EAR第744.21节的规定,“军事最终用户”指(i)国家武装部队(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以及(ii)任何人或行为或功能旨在支持上述“军事最终用途”的其他实体。“其他军事最终用户”涵盖其他外国国家政府组织以及开发、生产、维护或使用军事物品物项的国有企业(SOE)或其他特定实体。[1]


在第二种情况下,判断目标最终用户是否为“军事最终用户”时,必须确定特定最终用户所从事的活动,即其行为或功能是否旨在支持上述“军事最终用途”。例如,某美国企业长期向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出口EAR管制物项,用于制造零件,而零件的最终用于制造商用飞机;在判断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时应判断接收物项的特定最终用户是否从事744.21条(f)款中定义的“最终军事用途”活动。若答案为肯定的,则该最终用户属于“军事最终用户”,即使物项的具体出口目的是民用最终用途。相反,如果接收物项的特定最终用户完全从事民用活动,则不属于“军事最终用户”。


在实践中,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判断可能需要结合各种因素并通过尽职调查以得出结论。在判断某些附属机构,如在中国、俄罗斯以及委内瑞拉的国防部的附属机构(如军事医院),国防部下属单位的财政、人力资源以及行政办公室,以及向公众提供一般的大学学术培训的属于军队或者由军队资助的大学等是否为“军事最终用户”时,需要通过尽职调查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国、俄罗斯以及委内瑞拉国家武装部队的一部分,或者是否研制、生产、维修、使用军品。认定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军事医院”与该国国家武装部队的实际关系、医院服务的患者人数、医院是否作为开发、生产、维护或使用军事物品物项的实体等。


2、通用禁令:744.21(a)


(1)具体规定


除了《商品管制清单》(CCL)中指定项目的许可要求外,在出口、再出口或进行(国内)转让时,若“知悉”出口物项的全部或部分将用于在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则不得将列于第744部分附录2中所列EAR受控物项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到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


依据EAR第772.1条,“知晓”不仅包括对这种情况存在或实质上肯定会发生的肯定认识;而且还包括对这种情况存在或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很高的认识,这种认识可以从有意识地无视所知道的事实的证据中推断出来的,也可以从故意回避事实的情况下推断出来。[2]


此外,关于“军事最终用途”与“最终军事用户”之间的关系,触发启动许可证要求并不要求知悉“最终军事用户”试图将EAR第744节附件2涵盖的物项在“军事最终用途”上才会发生,即只要最终用户符合744.21条(g)款中“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则EAR第744节附件2涵盖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都需要许可证,即使该物品物项将被最终用于非军事用途。


(2)涉及受限物项


第744部分附录2中所列物项主要包括以下九类: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器件涉及、研制和生产;计算机;通讯与信息安全;传感器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学;海事;推进系统、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关于第744部分附录2的具体内容,请见本文附件2。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加工、电子、电信、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以及推进有关的控制水平相对较低的物项和技术是在4月28日BIS针对EAR的修订中的新增内容。该范围内的新增ECCN包括如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智能”设备在内的消费品,以及某些芯片和集成电路、某些电子测试和处理设备以及电信测试设备。


四、关于MEU清单的增设


(一)法律基础:744.21(b)——BIS通过通知实施额外禁止


BIS可能会通过通知的方式,即通过对联邦公报中发布的EAR修订,或通过向出口商发布独立通知的方式,以在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存在将其用于、或转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不可接受的风险为由,针对任何物项的某些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设置出口许可证要求。


具体通知将由出口管理副局长助理(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Administration)或在其指导下发出。在提供口头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形成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由出口管理副局长助理或其指定人员签署。BIS未予以通知时,并不能使出口商免于遵守本节(a)的许可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授权BIS针对任何物项的某些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设置出口许可证要求,即理论上作为可以针对符合条件的任何主体实施任何物项的专项出口管制措施的依据。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断,744.21(b)在功能性上,是美国出口管制规定中以“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为由的具有很强灵活性的补充性管制措施。


(二)MEU清单的具体规定


1、实质含义


本次通过修订增设MEU清单未改变任何744.21的实质性规定,仅作为744.21(b)规则中实施“通知”的一种方式BIS称,MEU清单的增设及首批117个实体的列入也是应公众要求所做的回应。具体而言,自2020年4月28日以来,BIS收到了许多来自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以及BIS的技术援助委员会就§744.21的适用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公众的需求以及为减轻公众的合规负担,特此增设MEU清单,以尽可能在法规中标明已确定“军事最终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据此,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分析得出,此次被列入MEU清单的实体很可能并非初次受到744.21规则的限制,而是此前仅将相关限制通过向出口商发布独立通知的方式告知,而并未将该限制公之于众。例如,BIS称自2020年6月29日(2020年4月28日最终规则生效之日,扩大了§744.21中规定的“军事最终用户”的管制)以来,已有334项批准(122)或拒绝(212)的决定被发布,共涉及50多家中国实体的许可申请。


2、管制范围:第744部分附录2范围内物项


根据此次MEU清单的增设修订规则,向被列入实体出口、在出口或(国内)转让第744部分附录2中的物项,将受到出口许可证的管制。这与上述MEU规则中744.21(a)项下的通用禁令管制范围一致。基于此,我们可以判断,MEU清单的设置实质上是对被列入实体施加了较通用禁令更为严格的许可证管制要求,即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知悉”出口物项的全部或部分将用于在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均需要首先获得许可证。


3、性质:非尽述清单


如上文所述,本次通过修订增设MEU清单未改变任何744.21的实质性规定,BIS仍可依据744.21(b)的规定通过其他非公开方式向出口商告知由BIS判定为“军事最终用户”因而受制于MEU规则的实体,且不将相关受制实体列于MEU清单。此次增设MEU规则的公告也明确表示,MEU清单中所列“军事最终用户”并非尽述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MEU清单实体的受管制物项为第744部分附录2范围内物项,而根据744.21(b)通过通知实施额外禁止的规则,BIS能够通过向出口商发布独立通知的方式对相关实体施加关于任何物项的出口管制,因此理论上而言,BIS可能会因希望施加的管制范围不适当(甚至例如管制范围大于第744部分附录2物项)的原因,而不将某实体列入MEU清单。


此外,我们发现中芯国际及其关联企业并未在此次被列入MEU清单。9月底期间,有多家外媒提及网传美国商务部制裁中芯国际的信函流出。依据该信函,美国BIS依据EAR第744.21节对中芯国际及其子公司进行审查期间,判定中芯国际及其子公司与合资公司出口产品可能会造成出口物项被转用于“军事目的”的“不可接受的风险”。供应商若希望向中芯国际其某些子公司与合资公司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被EAR第744节附件2涵盖的物项,须事前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继该事件后,10月4日,据港交所网站消息,中芯国际发布公告称,中芯国际已知悉,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根据EAR 744.21(b)向部分供应商发出信函,对向中芯国际出口的部分美国设备、配件及原物料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的进一步限制,须事前申请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向中芯国际继续供。中芯国际称将继续就该事项,与美国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然而,此次MEU清单并未涵盖中芯国际及其关联企业,这进一步证明MEU清单并非受MEU规则限制的实体的尽述清单。


(三)MEU清单与其他美国相关管制清单的对比


1、与实体清单制度的区分


首先,744.21(b)项下的制度与BIS管理的实体清单制度基于完全不同的EAR规定。如前文所述,744.21(b)措施下的MEU清单基于第744.21节所规定的MEU规则设立,依据该规则实施的出口管制措施指向的是关于“军事最终用途”与“军事最终用户”相关的出口活动。实体清单制度则是基于第744.16节确立,以识别被判定从事或有重大可能从事涉及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主体;因此,依据实体清单制度的出口管制措施指向的是关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外交政策利益”相关的出口活动。


其次,就管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MEU清单实体受出口管制措施限制的物项仅限于第744部分附录2的物项范围。而对于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的管制措施而言,受额外管措施限制的物项范围通常为所有EAR受控物项,因此较MEU清单而言,受限范围大很多。


2、与美国国防部“中共涉军企业”的关联


我们注意到,此次增列的“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与美国国防部此前公布的31家“中共涉军企业”清单所针对的企业存在一定重合与关联。首先,此次增列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此前就被列入了“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其次,此次增列的部分企业是“中共涉军企业”的股东或子公司,例如:(i)此次增列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中“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ii)此次增列的“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MEU清单实体列入、移除程序:与实体清单一致


根据此次增设MEU清单的公告可知,MEU清单中实体的列入、修订与移除将与实体清单的相关程序保持基本一致,并同样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3](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决定。具体而言,MEU实体的列入将由ERC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决定。然而,相较于列入,移除则具有相对更高的要求,即ERC全体一致同意方可移除MEU清单的任何条目,因此移除的门槛相当高。


MEU清单企业可向ERC提出移除请求,并必须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该企业非“军事最终用户”或涉及“军事最终用途”。


根据我们在业务中协助企业进行实体清单移除的经验,ERC要求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信息极其详细,不仅包括涉及美国物项的进口、销售以及最终用户,也可能涉及申请者的公司架构、股东、员工信息及商业秘密等。


通常情况下,ERC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2个月正式回复是否启动移除程序。ERC将主动审查来自公共或非公共来源的信息,同时也可能要求申请者主动按照ERC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若ERC所掌握的书面信息不足以作出一致决定的,ERC也可要求申请者在美国或第三国的美国使领馆与美国商务部代表面谈。


由于美国国家安全问题以及ERC审查的商业信息的保密性质,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不向公众公布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任何详细信息或申请方与ERC之间的任何沟通。


(五)MEU清单实体相关许可证例外及许可证


1、可适用许可证例外


根据MEU清单增设公告的规定,有关MEU清单的禁止规定仅适用许可证例外GOV。GOV许可证例外授权国际核保障监督(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政府机构或人员;合作政府机构(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瓦森纳协定成员国政府、香港政府、新加坡政府与台湾政府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进行的国际检查所需的;以及国际空间站的某些出口和再出口活动。若符合上述许可证例外情形,则无需在开展出口或再出口活动前向BIS申请许可证。


2、许可证申请程序


根据EAR的规定,提交许可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其他信息”(“additional information”)栏中声明:“该申请是基于EAR第744.21节的规定提交。”


另外,在申请表中的额外信息栏中或申请表中附件里,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关于涉案物项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所有已知信息。


3、许可证审查标准


根据MEU清单增设公告的规定,向MEU清单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项目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将使用“推定拒绝”标准予以审查。若最终用途涉及某些武器扩散活动,则该许可证申请将使用生化武器、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审查标准[4]予以审查。


在推定拒绝的前提下进行审查意味着除非可以克服这一推定,否则原则上该类申请将被驳回。然而通常而言,能够克服这一推定是罕见的特例,因此相关企业总体将面临较新规生效之前更为重大的阻碍。但同时,该项审查是否能够通过,很可能取决于BIS在接受许可证申请时的对政策目标是否能够实现的考量:例如,BIS若认为该出口满足人道主义需要,且不会影响其政策目标的实现,则可以克服上述拒绝推定。


五、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识别MEU规则受限交易


美国出口管制中的MEU规则所关注的是“军事最终用途”以及“军事最终用户”相关的交易。由于EAR对于“军事最终用途”以及“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十分广泛,并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涉军”,因此供应链中存在美国物项与技术的中国企业,除注意实体清单相关问题外,还应当根据美国出口管制规定所给出的相关定义解释,结合自身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身的商业伙伴,研判是否存在可能与MEU规则相关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元素,以确认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受限风险。


(二)跟进MEU清单的发展


虽然MEU清单非尽述清单,但是对于被列入企业而言,仍旧被明确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管制标准。因此,相关中国企业应当就现有被列入MEU清单的中国实体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与自身业务进行差异性分析,从而判断自身业务是否受限于MEU规则,并开展自身被列入MEU清单的风险分析。


对于在此次修订中被列入MEU清单的中国实体而言,应当积极申请移除程序,通过专业人士与BIS和美国政府其他利益相关方就解决美国政府的顾虑的方案进行谈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列入MEU清单的企业与美国国防部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据此,我们建议被列于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企业审慎研究MEU规则相关内容以及立法动态,并亟早就应对决策的作出考虑。


(三)美国的进一步对华动向


鉴于美国政府近期针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出口管制规定、跨境投资审查等措施的打击与限制,我们可以推测美国很可能继续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与延伸,来探寻更多有效限制中国某些行业领域的针对性措施。


美国基于EAR 744.21(b)规则设立MEU清单,体现出美国运用该灵活的制裁规则,对与“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相关的其他中国企业实施更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的手段。


此外,基于本次事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立法政策的连续性:从通过4月的修订扩张MEU规则项下的物项管制范围,到此次修订中通过MEU清单的设立对列入实体施加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我们不排除美国在未来会继续采用灵活的制裁措施实施某些针对性制裁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关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美国立法动态,尽早调整业务决策以提升抵御制裁风险的能力。


(四)降低对美国物项、技术的依赖度


对于经上述研判后认为存在风险的中国企业而言,其供应链若涉及美国出口管制受控物项,而该受控物项具有可替代性,则该等企业应尽早就美国物项进行替换,例如采购美国之外第三方的相关物项,优化自身供应链。另外,企业还应通过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提速对美国依赖性较高的相关软件、技术的研发进程,从根本上降低美国出口管制的可能对企业产生的风险。


附件1:MEU清单89家中国实体

序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1

Academy of Aerospace Solid Propulsion Technology (AASPT)

航天技术动力研究院

2

Aero-Engin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旗下8家机构

AECC Aero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ECC Aviation Power Co. Ltd.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AECC Beijing Institute of Aero. Materials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AECC China Gas Turbine Establishment

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

AECC Commercial Aircraft Engine Co. Ltd

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AECC Harbin Dongan Engine Co., Ltd.

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

AECC Shenyang Liming Aero Engine Co., Ltd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AECC South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

3

AM Castle Metals Materials (Shanghai) Co., Ltd

艾蒙凯瑟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4

Ameco Beijing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5

Anhui Yingliu Hangyuan Power

安徽应流航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6

Arrow Asia PAC Ltd.

艾睿电子亚太集团

7

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10家机构

AVIC Aircraft Co. Ltd.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AVIC Chengdu Aircraft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航空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AVIC Chengfei Commercial Aircraft Co Ltd (CCAC)

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AVIC Flight Automatic Control Research Institute

中航工业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 

AVIC General Aircraft Huanan Industry Co. Ltd.

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AVIC General Aircraft Zhejiang Institute Co., Ltd.

浙江中航通飞研究院有限公司

AVIC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oration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AVIC Leihua Electronic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LETRI)

中航工业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

AVIC SAC Commercial Aircraft Co Ltd.

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AVIC XAC Commercial Aircraft Co Ltd.

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8

Baimtec Material Co., Ltd.

北京百慕航材高科技有限公司

9

Beijing Aero Lever Precision Ltd.

北京力威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0

Beijing Aeronautical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11

Beijing Ander Tech. Co., Ltd.

北京安达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12

Beijing Guang Ming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光明远大电子有限公司

13

Beijing Siyuan Electronic Co., Ltd.

经开源信息检索,未找到对应单位名称

14

CAST Xi’an Spaceflight Engine Factory

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

15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16

CETHIK Group Co. Ltd.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17

Chengdu Aircraft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

18

Chengdu Holy Aviation Science & Tech

成都航利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9

China Aviation Ind. Std. Parts

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

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China Ordins Group Co., Ltd.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22

China Ship Scientific Research Center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23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oration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4

China Sou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25

Chongqing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公安局

26

Commercial Aircraft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27

CSSC Xijiang Shipbuilding Co., Ltd.

中船西江造船有限公司

28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大连海事大学

29

Da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大庆市公安局

30

Eccom Network System Company Ltd.

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地址存疑)

31

Elink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屹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2

Flight Automatic Control Research Institute (FACRI)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

33

Fly Rai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飞扬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34

Fuhua Precision Man. Co.

合肥市富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5

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

政府飞行服务队

(香港)

36

Guangzhou Hangxi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

Guizhou Aviation Tech. Dev. Nat.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8

Guizhou Liyang Intl Manufacturing Co Ltd.

贵州黎阳国际制造有限公司

39

Hafei Aviation Industry Co., Ltd. (HAFEI)

哈飞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40

Hangzhou Bearing Test & Research Center Co., Ltd.

杭州轴承试验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41

Harbin General Aircraft Industry Co., Ltd.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

Henan Aerospace Precision Mach

河南航天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43

Hunan South General Aviation Engine Co., Ltd.

中航湖南通用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

44

Hutchison Optel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和记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45

Jiangsu Meilong Aviation Components Co.

江苏美龙航空部件有限公司

46

Jiatai Aircraft Equipment Co., Ltd.

湖北航宇嘉泰飞机设备有限公司

47

Jilin University, College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48

Jincheng Group Imp & Exp. Co. Ltd.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49

JSC Rocket and Space Centre – Progress

经开源信息检索,未找到对应单位名称

50

Laboratory of Toxicant Analysis, Institute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毒物分析实验室

51

Molecular Devices Shanghai Corporation

美谷分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52

Nanjing Engineering Institute

南京工程学院

53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NUAA)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54

National Satellite Meteorological Bureau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55

No. 703 Research Institute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3研究所

56

Qingdao Research Institute of Beihang University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岛研究院

57

Second Institute of Oceanography,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自然资源部海洋第二研究所

58

Shaanxi Aero Electric Co., Ltd.

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59

Shaanxi Aircaft Industry Co Ltd.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0

Shanghai AB Sciex Analytical Instrument Trading Co., Ltd.

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

61

Shanghai Aerospace Equip. Man.

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有限公司

62

Shanghai Aircraft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63

Shanghai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 Ltd. (SAMC)

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64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65

Shanghai Medical Instruments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存疑)

66

Shanghai Tianlang Electronic Science Co., Ltd.

经开源信息检索,未找到对应单位名称

67

Shenyang Academy of Instrumentation Science Co., Ltd.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68

Shenyang Aircraft Corporation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9

Shenyang Xizi Aviation Industry Co., Ltd.

沈阳西子航空产业有限公司

70

Sichuan Hangte Aviation Tech. Co., Ltd.

四川航特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71

Star Tech Aviation Co., Ltd.

深圳市诚泰航材设备有限公司

72

STATS ChipPAC Semiconductor (Jiangyin) Co., Ltd., of the JCET Group (JCET D3)

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73

Sumec Instruments Equipment Co. Ltd.

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74

Suzhou Eric Mechanics and Electronics Co. Ltd.

苏州市意可机电有限公司

75

TTI Electronics Asia PTE Hong Kong Ltd.

经开源信息检索,未找到对应单位名称

76

Wuxi Hyatech Co., Ltd.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

Wuxi Paike New Mat. Tech. Co., Ltd.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

Wuxi Turbine Blade Co. Ltd.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79

Xac Group Aviation Electronics Import & Export Co. Ltd.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航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80

XAIC Tech (Xi’an) Industrial Co., Ltd.

西飞科技(西安)工贸有限公司

81

Xian Aero-Engine Controls Co., Ltd.

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82

Xian Aircraft Company (XAC)

经开源信息检索,未找到对应单位名称

83

Xian Aircraft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4

Xi’an Xae Flying Aviation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o., Ltd.

西安西航集团莱特航空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85

Xian Xr Aero- Components Co. Ltd.

西安西罗航空部件有限公司

86

Yanshan University 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燕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87

Yibin Sanjiang Machine Co., Ltd.

宜宾三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88

Zhejiang Perfect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完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9

Zhejiang Police Aviation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附件2:EAR第744部分附录2


类别

所涉 ECCN编码

产品类型

分类一 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1A290

贫化铀(同位素U 235含量低于0.711%的铀),以屏蔽形式在X射线装置、射线曝光或远程治疗装置、放射性热电发生器或放射性材料运输包装中。

1C990

纤维和丝状材料,不包含1C010或1C210项下物项(部分特定纤维和丝状材料),用于“复合”结构,比模量等于或高于3.18x106m,比拉伸强度等于或大于7.62x104m。

1C996

具有受控物项清单中特性的含有合成烃油的液压油。

1D993

专门为“开发”、“生产”或“使用”1C210.b或1C990(部分特定纤维和丝状材料)项下的设备或材料而设计的软件。

1D999

仅限于用于1B999.e项下设备(特殊加工设备)的特定软件; 1B999.e为生产分类一项下的预浸材料而专门设计。

1E994

仅限于用于 “开发”、“生产”或“使用”1C990(部分特定纤维和丝状材料)项下的除玻璃、芳纶或聚乙烯以外的纤维和丝状材料的“技术”。

分类二 材料加工

2A290  

发电机和其他 “特别设计”、准备或打算用于核电站的设备。

2A291

不包含在2A290项下的,与核材料处理和核反应堆有关的设备及其“零件”、“部件”和“附件”(详情见受控物项清单)。

2A991

仅限于非2A001项下的(减摩轴承和轴承系统及其部件)且工作温度高于573 K(300°C)的轴承和轴承系统。

2B991

仅限于具有“定位精度”的“数控”机床,沿线性轴小于(优于)9μm;以及2B991.d.1.a.项下的机床。

2B992

用于生成光学质量表面的非“数控”机床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2B996

仅限于非2B006项下的尺寸检验或测量系统或设备,其测量不准确度在任何轴上等于或小于(1.7+L/1000)千分尺(L以毫米为单位测量长度)。

2B999

特殊处理设备(详情请见受控物项清单)

2D290

为2A290或2A291项下的物项“开发”、“生产”或“使用”而“特别设计”或修改的 “软件”。

分类三电子器件设计、

研制和生产

3A991

3A991非3A001项下的电子设备及“部件”。

3A992

非3A002项下的通用电子设备。

3A999

特定处理设备,(详情请参见受控物项清单)。

3B991

非3A001项下的,用于制造电子“零件”、“部件”和材料的设备,及其“特别设计”的“零件”“部件”和“附件”。

3B992

非3B002项下的用于检查或测试电子“部件”和材料,及其“特别设计”的“零件”“部件”和“附件”。

3C992

专为半导体光刻而设计的正电阻,特别调整(优化)用于波长在370至245 纳米之间。

3D991

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3A991项下的电子设备、“零件”或“部件”,3A992项下的通用电子设备,或3B991和3B992项下的制造和测试设备的,而“特别设计”的软件;或用于“使用”3B001.g和.h项下的设备而“特别设计”的“软件”。

3E991

仅限于根据通用技术说明, “开发”、“生产”或“使用”3A992.g项下的采样率大于每秒2.5千兆采样率的数字示波器和瞬态记录仪的“技术”。

分类四 计算机

4A994

仅限于非4A001或4A003项下的计算机,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超过0.5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

4D993

“程序”验证“软件”, 允许自动生成“源代码”的“软件”和专门为实时处理设备设计的操作系统“软件”。

4D994

仅限于为4A101项下的设备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而“特别设计”或修改的“软件”。

分类五  

(第一部分)通讯

(第二部分)信息安全

5A991、5B991、5D991、5E991、5A992、5D992

仅限于5A991.a.项下的特定通讯设备,5A991.b.7.项下的特定无线电设备,以及5A991.f.项下的特定相控阵天线,及前述ECCN编码项下的设备或软件的“开发”、“生产”或“使用”所需的“技术”或“软件”。

 

通讯检测设备。

 

非5A002(加密“信息安全”设备)项下的设备。

 

非5D002(满足特定条件的“软件”)项下的“信息安全”“软件”。

分类六  传感器与激光

6A991

能够探测或定位水下物体、水面船只或水下航行器的海洋或陆地声学设备(及其专门"零件"和"部件")。

6A993

非6A003(“摄像机”大类)或6A203项下的条纹相机、取景相机、固态及管式摄像机、辐射硬化电视摄像机以外的摄像机。

6A995

非6A005(“激光器”大类)或6A205(特定“激光器”)项下的激光器。

6A996

非6A006项下的“磁力计”、“超导”电磁传感器及前述物项的特殊“部件”。

6C992

非6A003.d.3(在成分、结构与涂层上对声、热、惯性、电磁或核辐射敏感的光学传感纤维)项下,且其“拍频宽”小于500毫米(高双折射)的光学传感纤维。

 

非6C002.b项下的单晶(包括外延片),且锌含量等于或大于6%的光学传感材料。

分类七  导航与航空电子学

7A994、7B994、7D994、7E994

其他导航测向设备、机载通信设备、非7A003(无需“位置辅助基准”即可提供位置、拥有内嵌“位置辅助基准”、能提供航向确定,或提供多维度加速度测量的惯性测量设备或系统)或7A103(使用7A001、7A002、7A101及7A102项下的加速度计或回转仪的惯性测量设备或系统,为火箭、导弹或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设计或改进的综合导航系统)项下的所有飞机惯性导航系统以及其他航空电子设备和零部件等。

 

其他为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的测试、检验或“生产”而使用的设备。

 

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导航、机载通信及其他航空电子设备的“软件”或“技术”。

分类八  海事

8A992、8D992、8E992

非8A001(“潜水艇与水面舰艇”大类)或8A002(“海事系统与设备及其零部件”大类)项下的船舶、船用系统或设备,其专门零部件,船用锅炉及其零部件、配件及附件。

 

前述物项的“研发”、“生产”或“使用”所需的“软件”或“技术”。

分类九  推进系统、航天器及相关设备

9A991、9B990、9D991、9E991

“飞行器”及非9A001(包含以下技术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为研发和生产特定燃气涡轮发动机零部件的技术、为生产燃气涡轮发动机全权数字发动机控制的技术、为保持发动机稳定性的可调节流道系统的技术;以及为高速巡航航空器提供动力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或9A101(非9A001项下的涡轮喷气及涡扇发动机)项下的燃气涡轮发动机与零部件。

 

前述物项及9B991(用于制造或测量燃气涡轮叶片或末端护罩铸件的专门设备或工具)项下物项的“研发”与“生产”所需的“软件”与“技术”。

 

振动测试设备及其特定零部件。


脚注:

1、详情请参见《常见问题解答-扩大在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对军事最终用途/用户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管制的修订》,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dfs/2566-2020-meu-faq/file.

2、详情请参见《出口管制条例》第772.1条。

3、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由商务部(主席)、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视情况而定)财政部的代表组成。

4、具体内容请见EAR§ 742.2(b)(4),742.3(b)(4),和742.5(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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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蔡开明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国际贸易救济、跨境投资与并购等相关业务。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CCPIT 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


蔡开明律师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商务厅、上海商委、中兴通讯、招商局集团、腾讯、联想、阿里巴巴、小米、京东方、传音手机、华大基因、北方工业、中科曙光、锐捷网络、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华泰证券、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安塞乐米塔尔、葛洲坝集团、佳通轮胎、中钢国际、宝钢股份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蔡律师参与了北京律协组织编写的《“一带一路”沿线六十五个国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环境分析报告汇编》。


获奖情况:

·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

·入选法律 500 强(Legal500)亚太地区 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2020);

·入选 LegalBand 国际贸易/WTO 中国顶级律师(2020);

·入选世界知名法律刊物 Who's Who Legal 2020 年度全球杰出律师;

·入选 GLE(Global Law Experts)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

·被《中国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 A-List 精英律师(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入选英国 Corporate INTL 杂志“Who’s Who Advisor Handbook 2016”中国地区贸易领域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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