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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员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

何东闽 金诚同达 2022-03-20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94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职工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即使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口径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将参照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将为您深入解读该案,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规范适用。

案 情 简 介

罗先生系重庆某物业公司保安,在该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2011年12月24日上午8:30左右,在宏富大厦(距离小区300米左右)附近有人实施抢劫,罗先生听到呼喊声后不顾个人安危立即阻拦抢劫者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台阶上摔倒受伤。

重庆市有关部门认定,罗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嘉奖表彰。后罗先生申请工伤鉴定,涪陵区人社局认定,罗先生受伤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物业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社局维持原认定。后物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认定,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诚同达律师解读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举了7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列举了3类“视同工伤”的情形。所谓视同工伤,是指该条列举的相关情形本身并非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而是法律为了对劳动者提供特别保护,特规定员工因此3类情形受伤、患病的,可以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与员工工作无关,客观上为用人单位设立了额外负担,因此,在实践中认定视同工伤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并对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以免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关于何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该条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一种情形。尽管足够具有代表性,但由于列举情形数量过少,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引发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上述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对此,物业公司方面认为,员工是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受伤,是为了维护被害人个人的利益,不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视同工伤。客观来讲,物业公司的上述意见代表了相当一部分观点,但这种观点是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一种误读。

从法律上讲,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损害了刑法保护的特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既损害了社会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而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类案件,如间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只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存在具体受害人的。

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罗先生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此外,《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据此,法院认定罗先生见义勇为受伤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该案对员工和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对员工而言,如果员工因见义勇为受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及时向见义勇为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取得见义勇为相关证明,以免无法被认定工伤。一般而言,申请见义勇为认定,需要行为发生之日起在1年内申请,最多不超过2年。

对企业而言,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企业自行承担,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员工的保护制度

近年来,劳动者见义勇为后,被用人单位非法调岗、解雇,维权救济困难,甚至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事件屡屡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例如,2015年,珠海市民唐先生在上班途中,为见义勇为,勇斗4名持械歹徒,并将其中1人扭送公安机关。事后,公司责怪其多管闲事,一旦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额外成本,将其辞退。2013年,在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周口鹿邑两兄弟,在下班途中勇擒蟊贼。事后,修理厂老板因为担心遭到报复,辞退了两兄弟。

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士,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法律政策均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禁止违法调岗、辞退见义勇为员工

例如,山东省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补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员工

例如,吉林省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者致残人员在支付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其单位给予补助;工作单位无力补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单位垫付或补助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例如,福建省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

安徽省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责任人、加害人未赔偿,不属于社保范围,受益人未补偿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补助。

除上述规定外,需要广大企业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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