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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猥亵:为啥是辞职而不是罢免?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2022 2023-02-27

最近有个事引起了小镇周围很多朋友的愤慨,有一名中央国家机关的女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遭到挂职地县长的猥亵,怒而向所在组织报告,为保护受害者隐私,具体细节不多说了。
在基层某些领导仗着权力对女性为所欲为,以为所有女性都想跟他发生某些关系,甚至觉得是“才子佳人”的所谓佳话,这样的事屡见不鲜。都不用级别太高,小镇当年在基层的时候,区区正股就敢这么干,同单位的女同事甚至助纣为虐,没得逞后这正股还反过来说不过是开玩笑、嘲讽被害者假正经,何等荒唐。
但对挂职尤其是中央机关挂职干部下手,真是胆大包天。或许霸道惯了,觉得什么都能摆平,又或者习以为常,根本不觉得不对。
涉及男女的事情,如果没有当事一方站出来,很难处理,一般女性出于种种考虑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对于这样的恶习甚至是违法犯罪,有女性站出来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得到支持和鼓励,更要坚决保护。
然而有些人不敢去招惹施害者,反而去挖掘受害者到底是谁,甚至把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发出来,为了点流量搞所谓的“桃色新闻”,无耻之极,那以后女性还如何敢于保护自己?
现在这个色胆包天的县长已被停职,还辞去了人大代表职务,目前当地已成立由纪检、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拔出萝卜带出泥,能带出多少泥,就留待官方调查处置吧,但这件事绝不会轻易了结,非得刨根问底不可。

小镇注意到,在这个县长“辞去”代表身份的报道,有很多留言非常疑惑和愤怒,质疑为什么不是开除、撤职,而仅仅是“辞去”,质疑会不会过几年东山再起?
对于人大代表,大多数人了解不深,马上要开会了,就借着这件事聊聊。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非死亡情况下,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目前只有罢免辞职两种,当然从2016年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后,“责令辞职”开始比较频繁出现,但肯定不能使用撤职,因为代表是选举产生而不是被任命的。从法理上,人大代表组成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本级常委会、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席团要向代表大会负责,那肯定不能反过来撤代表的职。
那么肯定有朋友会问,既然不能撤职,那为啥不用罢免?好歹罢免是一种明确的处罚,怎么能用辞职这种轻飘飘的方式?
这就要谈到实操了,罢免的程序特别复杂,尤其是县、乡一级的代表更加麻烦。
代表层级越高,代表身份越多,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一定也是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要终止代表身份必须把这些身份一个个取消;不像政府机构,一个人一般就一个职务,不可能同时兼任省长、市长、县长、镇长。
罢免特别麻烦,具体太繁琐、太枯燥就不多说了,实操中轻易不会这么干。比如最近有几个省刚刚罢免了4名全国人大代表,都是“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注意是“严重”,这已经是实锤了,很可能涉及刑事处罚,也就是“犯罪”。

更多的就不展开了,还是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从2016年到2021年,代表身份被终止的只有一成是被罢免,三成半是“被责令辞职”,四成半是本人辞职,而这里面“被责令辞职”和“罢免的”都是因为违纪、违法或者失职失责
那为什么不对这个县长“责令辞职”呢?
很简单,责令辞职也很麻烦,记住上面说的有多级代表身份的每一级都要单独处理,而县、乡这两级直接选举的处理起来更麻烦。
先说市级以上代表身份被责令辞职的程序,注意市级代表的选举单位是县级,省级代表的选举单位是市级,全国代表的选举单位是省级。
第一步:选举单位(县级、市级、省级人大)的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责令某代表辞职的议案;
第二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第三步:该代表接受“责令”,自己书面提出辞职;
第四步: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至少4步才能完成辞职手续,这个步骤很繁琐,可能需要两三次会议才能完成,让几十、几百名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反反复复开会,耗费实在太大,毕竟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本身的工作就很繁重。
但这还算简单的,毕竟市级以上代表都是间接选举,光组织下一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开会就行了,最多也就几百人。
但涉及到县、乡这两级直接选举的就麻烦大了,首先必须得一定数量的选民动议,然后经过一定数量选民投票通过才能启动程序。
既然实操中“责令辞职”和“罢免”涉及的代表都是有问题的,那真没必要为这么个人浪费这么多人力、物力。
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代表主动辞职,尤其县、乡这两级的代表更是如此,这涉及到法律问题。
具体一般采取对相关代表“劝辞”“建议辞职”的方式,说白了就是动员各个方面跟代表谈,动员代表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程序就简单多了,只需要两步。
第一步:自己提出辞职;
第二步:通过,生效。
各级人大常委会就能处理,而且各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就开一次,不过是增加一项议案罢了。当然还有些具体的程序,比如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确认,主任会议通过等等法律程序,但这些就更简单了。
如此繁琐,核心是为了保护代表,让代表不受打击报复,能够依法履职。所以法律设计上对代表一般做“无罪推定”,有些人形容为所谓的“刑事豁免权”。
但不可能因为有个代表身份就“刑不上大夫”,而是说如果要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相关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人大的许可,具体是《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下面简化一下,还是以原文为准:
逮捕或刑事审判县级以上代表,如果不是现行犯,需要经过本级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必须立即报告;如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留置),需要经过本级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而且作出许可的时候,也会审查是不是对代表依法履职的打击报复。
简单地说,罢免和责令辞职,确实有处罚性质,但操作起来很麻烦,耗时耗力,一般来说都是在已经确凿的情况下才这么干。
拿全国人大代表为例,被责令辞职的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是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已经在审查,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又或者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某个代表是因为突发事件,比如引起群情激愤,突然被调查,这时候还没有确定到底是不是违法违纪,为了调查方便,劝辞是最方便的。
没了代表身份,后面开展调查的时候采取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就不用再获得许可了,要简便很多,处理起来更快。
这事儿要说得特别清楚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与监察体系的衔接,比如202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将“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规定为监察对象,等等,就不多说了。
只需要明白:辞职,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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