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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之智 | 对“数据入表”的若干思考:重视数据意识能力,回归要素价值本源
导语:《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试行发布一年来,企业的“数据入表”实践能够真实反映产业发展水平,并评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价值转化路径是否可行。在已有的实践基础上,我们如何正确看待“数据入表”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定位,以真正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复用和要素价值释放的目标价值,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分析。根据产业实践和三方智库的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在微观层面,“数据入表”在会计准则约束下,可帮助企业培养重视数据开发、合法使用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但在宏观层面,不宜将数据入表作为“第四种增长方式”,应回归本源重视企业数字化能力建设,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具有“宽进严出”和企业自决等特点。试行发布一年来,“数据入表”现状能够真实反映各类型企业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的实践与诉求。一方面,《规定》没有引入复杂的场景化评估方案,从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数据改善内部降本增效的企业,到征集三方数据、将数据作为交易对象的数商型企业,都能够广泛适用;另一方面,针对难度较大的数据估值问题,《规定》没有另起炉灶,而是采用现行会计准则标准,在“经济收益流入企业,成本可靠度量”的严格约束下,将数据资源按照“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此种“宽进”引导了各类型企业更加关注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尝试入表,而“严出”则约束了资产造假、守护了金融风险底线,并使得我国资产评估保留了与国际制度的对接。同时,《规定》允许企业自决,将满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数据全部或部分入表,也支持企业考虑商业秘密保护、入表条件适配,沿用传统机制将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相关成本以“咨询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化方式入账。使得这一年来的企业“数据入表”实践能够真实反映产业发展水平,可评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价值转化路径是否可行。根据产业实践和三方智库的分析报告,我们对企业“数据入表”有如下认识:在微观层面,“数据入表”在会计准则约束下,帮助企业培养重视数据开发、合法使用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一)数据入表辅助数据固权,有助于推动企业合法利用数据企业有效利用数据需要保障数据持有和使用的合法性,避免产生权属争议带来不确定性,同时也需要合理评估数据的价值,帮助各方形成稳定的价值预期,降低协商成本。例如,全国楼盘基础数据是房产销售和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贝壳找房整理“全国居住行业楼盘信息数据”,并在北京数据资产登记中心主动登记。虽然并未走完“入表”全程,但对于数据权属明晰、数据使用目的明确、数据价值预期较高的企业数据,通过资产登记方式进行处理,提高了企业对数据合法持有使用的确认度,在产生争议时降低诉讼难度,并为数据后续使用或入表、甚至跨主体流通提供了价值基准。(二)数据入表的会计准则约束,有助于企业促进数据复用和流通《规定》延续现行会计准则标准,即“经济收益流入企业,成本可靠度量”。合法性和利益可预期性的资产确认条件,配合入表后的披露规则,对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提出了审慎注意义务,要求企业健全数据管理能力,有效管控数据的来源、利用和安全,促使企业合法获取和使用数据,并帮助企业优化内部运营,对资产成本摊销和利用率进行优化,打破内部的数据竖井,促进跨业务和跨部门的数据复用,并有意识对外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例如中国移动已经将其内部梧桐大数据平台积累数据进行合规治理,对外将用户画像产品授权给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查询支持,就突破了过去由于信息系统建设未进行有效成本计量的限制,同时加快了对外数据产品的开发并形成相关的服务收入。在宏观层面,不宜将数据入表作为“第四种增长方式”,应回归本源重视企业数字化能力建设,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一)数据入表是手段不是目的,将入表作为“第四种增长方式”,会偏离制度初心地方遇到财政压力时,“数据入表”容易被视为一种创收手段,甚至部分省市、机构在政策传递表达中,采用了“数据入表是投资、消费和出口之外的第四种增长方式”这样的描述:假设将1.5亿企业的存量数据全部纳入数据资产评估计价与入表,确实我国在短时间内实现全球GDP首位,被外媒臧否的企业缩表问题也不复存在。根据《数据二十条》中提到的数据价值实现路径,数据要素的作用在于对其他要素边际生产力的提升,解决传统要素经过长期发展后边际收益递减、创新能力不足的难题,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生产效率、激发创新活力。《“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更提出了分行业分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点方案,政策重心在于数据“复用”,在各类应用场景中对各产业“赋能”。数据利用的核心是将多种来源和格式的数据用于业务流程,提升决策成功度和运行效率。如果能作用于企业内部全流程,可以以数据驱动(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