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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疫:无规矩不成方圆 ——肺炎疫情下公民自由的边界

京师文品部 京师律师 2021-09-27



文:陈琦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一鸣【实习律师】


己亥年末,一场突如其来的病毒性肺炎疫情以武汉为中心,伴随着春节大迁徙在全国肆意蔓延。为应对此次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党中央、国务院迅速作出决策部署,强调坚决贯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坚持依法防疫,紧密结合疫情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乃至全国人民积极响应,纷纷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抑制疫情扩散。可谓举国上下,群策群力,众志成城,共抗疫情。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笔者静坐家中,通过互联网实时关注“战疫”实情,了解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在对抗击疫情充满信心的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出于职业的敏感性使笔者更为关注依法防疫下如何把握公民自由的边界?这个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肺炎疫情,来势汹汹

2019年12月8日,武汉出现第一起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7日,病毒性肺炎的病原体被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将造成武汉疫情的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止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日,中央做出最高指示,在武汉市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截止到2020年2月14日,根据全国数据统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确诊病例已达63935起,疑似病例10109起,重症病例10204起,死亡病例1381起,治愈病例6812起。


由于肺炎病毒具备“潜伏期传染”的特点,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确诊病例数字以每日新增数千起的趋势不断攀升,致使全国范围内弥漫着焦虑的情绪,亿万国民对之谈虎色变。同时,此次疫情给全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据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回落1.5个百分点,全国GDP保守预估直接损失可能会在1万亿左右,间接损失或将达到5倍之多(具体将会跟疫情持续的时间有关),这将直接导致本季度的GDP增长率下降到4%以下,其他诸如餐饮、旅游、影视、航空等行业均受此次疫情影响,损失预估近万亿。



二、万众一心、共抗疫情

面对此次疫情,2020年1月23日,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武汉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交通封城的通告。1月27日,党中央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4号)强调:

1、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要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

3、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

4、要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

5、要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


为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精神和决策部署,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纷纷召开会议、发布通知,根据本地疫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疫情防控措施。杭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全国范围内各镇村、居民区也自发的采取喊广播、拉横幅、封路等方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力度。




三、依法防疫、保障自由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相信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自古以来,“自由”的权利一直被人们所重视,是人作为个体立足于世的基础。《人权宣言》中第一条明确提到“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美国著名律师罗伯特·格林·英格索尔曾言:“自由是进步的象征,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被他人尊重,受法律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入了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面对突发疫情,我国具有健全的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专门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2020年2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较之于2003年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拔高了政治站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35种行为、33种犯罪,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为依法防疫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开展。

(一)疫情防控要于法有据,合理有度,切勿随意侵犯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和人身自由。

面对此次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坚持法治和防疫相结合,严格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护工作,切忌采取过激、极端的防控措施,以侵犯公民自由为代价,逾越法律的红线。


1、依法保障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


我国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列入国家宪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肺炎疫情的发展与防控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每一个公民对于肺炎疫情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自疫情蔓延以来,网上关于疫情发展、防控的信息层出不穷,但其中不乏一些谣言以及虚假信息。毫无疑问,对于故意、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恶意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严厉打击。疫情当前,如何划分谣言、虚假信息的打击范围?又如何把握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公民自由发表言论之间的界限?笔者借助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文亮医生“谣传”事件,就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边界展开讨论。


近日,武汉李文亮医生“谣传”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件的前因后果:

  • 2019年12月30日,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微信群里率先提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后又在群里补充称“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此时,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已出现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的肺炎病例27例,其中7例病情严重。



  • 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发布通报称,部分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日,包括李文亮医生在内的8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传唤,并被分别批评和教育。两天后,李文亮医生收到警方的训诫书,警方认定“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言论,不属实。



  • 1月8日,李文亮医生在接诊一位82岁的女性眼科患者时,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后便接受隔离治疗。
  • 后肺炎疫情伴随着春运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刊文谈及此事称,尽管新型肺炎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 1月30日,李文亮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如果当时大家都重视这个事情,或许不会有今天的疫情爆发”。他认为自己不属于传谣,而是在提醒大家注意防范。
  • 2月7日凌晨,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当日,武汉市政府、湖北省卫健委、国家卫健委、中国医师协会等部门、机构纷纷发文向李文亮医生致敬并表示沉痛哀悼。各地媒体、网民以及当地居民通过各种方式自发悼念李文亮医生。鉴于舆情重大,同日,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赶赴武汉,就李文亮医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回顾事件始末,应关注两个重点问题:1、李文亮医生发布的言论是否是谣言或虚假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打击对象?2、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院在官方微博发布的《关于治理关于新型肺炎谣言》一文中表明了观点和立场。何为谣言?谣言是日常用语,在法律上的表述为“虚假信息”。谣言之所以产生,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个体对事物认知能力的一定局限;2、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3、特殊的自媒体等传播环境。
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要严厉打击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有关新型肺炎的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最高院总结了四类严厉打击对象: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凡是故意发布、传播上述四类谣言的,将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但最高院同样认为,并非将所有的谣言都纳入打击范围,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影响,考量打击必要性。在执法过程中,注意避免“一刀切”,对除上述4类行为以外,主观上恶意不强,客观上未形成恶劣影响的谣言或虚假信息,基于非常时期,理应给予宽容理解,酌情处理。
回归事件本身,李文亮医生通过网络、自媒体发表的有关SARS病毒言论虽然不实,但也并非完全捏造,其出发点是正义的,呼吁大家尽早防范,避免感染;客观上也并未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更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李文亮医生发表的相关言论不应被纳入法律打击的范围。并且,后来事实证明李文亮医生当时的警告和呼吁是正确的,“谣言”最终变成了“遥遥领先的预言”。针对此次事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代华认为,李文亮医生当时身兼两种义务,一种是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职业规范,保守业务秘密的法律义务;一种是提醒他人注意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伦理义务。面对两种义务的冲突,李文亮医生坚定的选择了后者,其披露疑似疫情的行为在义务冲突下具备正当性,不应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安机关在处理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结合行为人发布、传播的信息在客观上的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但此次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的处理方式不当,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效果。对此,最高院曾作出评价:“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这是李文亮医生在治疗期间接受《财新》专访时讲的一句话。肺炎疫情下,执法部门在面临各种与疫情有关的谣言和虚假信息时,应当明确打击范围,严格把握打击违法犯罪和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综合考虑发布者、传播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对于主观恶性不强,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考虑到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在处理时应当秉持一种宽容理解的态度,区别对待,酌情考虑,从宽处理甚至不予处理,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仍要依法保障公民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



2、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民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根本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早已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列入国家宪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何在防止疫情扩散的同时,避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
鉴于肺炎疫情日益严重的态势,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政府及武汉市政府关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宣布武汉市为疫区,并封锁各类交通要道,防止人员出入,实行封闭式防控措施。在武汉“封城”后,全国其他各省、市、县政府也纷纷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五类防控措施,根据当地的疫情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紧急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越是紧张,越要依法进行。但是近日,个别地区的村镇、居民区在肺炎疫情严峻形势的影响下,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采取过激、极端的方式砌墙堵路、封门封户,禁止人员自由出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个别村落为了限制人员出入,采取堆砌砖墙、挖毁道路的方式,私自毁坏交通道路及设施。


个别居民区采取将小区门上锁、焊死、禁止使用楼层电梯等方式,24小时限制居民自由出入。



个别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了加强隔离力度,采取封户的方式,用木板、电焊等工具将疑似病例人员家门封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采访时提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要主体适格,措施适度。主体适格是指疫情防控措施只能依法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断路堵路等阻碍交通的行为。措施适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首先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措施。
法无授权即禁止。前述断路堵路、封门封户的极端防控行为已经脱离了法治轨道,违背了依法防疫的法治精神,触犯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规定,本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对路面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都属于法条规定的“破坏”。上述村落、居民区未经政府批准和法律授权授权,私自在道路上修砌石墙、挖沟掘坑的封路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上述人员采取强硬措施,采取用木板、电焊等工具将疑似病例人员家门封死的方式强制隔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缺乏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涉嫌非法拘禁。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防控措施,避免人员密集流动,防止交叉感染,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让渡,但这并不能作为过激防控、蛮横执法的理由。我国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执法首先要合目的性,即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其次要具备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执法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最后要保证损害最小,即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疫情当前,全国各地区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也要坚守比例原则,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因地制宜,防控措施要与当地的疫情发展情况相适应,讲究方式方法,把握防控力度,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人身自由,降低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在防控疫情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之间之间保持平衡,严禁逾越公民自由权益的边界。

(二)依法防疫下,每一位公民应当明确自身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告诫世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加以约束,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界限。《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一切事情的权利,不可僭越法律的框架。


面对此次疫情的严峻形势,作为一名普通的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防控措施,确已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更要自觉隔离,避免与他人接触,防止交叉感染,并且要积极上报情况,自觉纳入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管理之下,切勿刻意隐瞒病情。对此,国家司法部门不断加强法律宣传,一再强调对于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2020年1月28日,最高院党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会议指出“要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2月11日,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抗击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造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强调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同时,全国各级司法部门也纷纷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普法宣传工作,着重宣传《刑法》第114、11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


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是责任人,都具有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仍有法律意识薄弱者、法律价值观缺失者一再触犯法律,明知自己已经传染或疑似传染新型冠状病毒,仍弃自身健康安全于不顾,隐瞒病情、行踪,逃避、拒绝接受检疫、隔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甚至恶意向医护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衣物,追打疫情防护工作人员,妨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25日,张家口医生贾某某从海南三亚旅游返回张家口,1月26日接到三亚市疾控中心电话,被告知旅行团同行成员中一名游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贾某某等多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三亚市疾控中心嘱咐贾某某自觉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隔离观察,但贾某某未严格执行隔离观察的要求,自行3次前往医院就诊,与家人、邻居、同事等多人密切接触,引发聚集性传染。


根据《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明确规定了两种犯罪模式: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本案中,贾某某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应当能够清楚意识到疫情传播的风险,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自行隔离期间,仍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最终引发聚集性感染,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张家口市公安局已针对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20日,在武汉市某医院护工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1月23日上午,孙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症状且病情恶化,前往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被诊断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生让其隔离治疗,但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家中,车上接触多人。同日下午,工作人员赶至孙某某住处将其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收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当地防控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到,加大疫情蔓延的风险。


根据《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孙某某在被明确告知隔离治疗的情况下,逃避治疗,并隐瞒行程和活动轨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3)妨害公务罪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6日晚,张家口市桥西区疫情防控人员在执行防控任务时,发现崇某未采取防护措施,遂按照防控要求提醒崇某带口罩,崇某态度恶劣,不听劝说并追打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崇某在疫情防控人员提醒其采取防控措施时,不听劝告,采取暴力方式进行抗拒,追打防控工作人员,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事件发酵后,张家口市公安机关立即对此事立案调查,以悬赏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案件线索,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崇某绳之以法。现崇某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最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刘某出于恶作剧的心态,在网上发帖称其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意图传染他人。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刘某并未感染病毒,刘某系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根据《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出于戏虐的心态,编造自己感染病毒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并声称要恶意传染他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目前,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已针对刘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立案侦查,现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以上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很多,在此不作赘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必将依据相关法律,坚决打击妨害、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因此,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积极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举措,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外出主动做好防护,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避免影响他人的生命健康,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以及社会负责。



四、结语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项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始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疫情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全民参与的一场战争。在此笔者呼吁各地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到措施得力,应对有效,执行有度,合情合理,依法依规防控疫情。人民群众也应提高防控意识,积极配合防控措施。笔者坚信,假以时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以全国之力,呈举国之势,终将取得此次“战疫”的最后胜利!

2020年2月14日

撰稿人:陈琦 刘一鸣

 
作者简介


陈琦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陈琦律师,京师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第七党支部书记、新阶层联谊会副秘书长。


▍社会职务:全国律协规则委委员、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教育背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专业领域: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所获荣誉:2015—2018年度朝阳区律师协会突出贡献奖。
▍主要业绩:1、 重庆打黑王紫绮组织卖淫案,2、 李天一强奸案侦查阶段,3、 被称为“七二血案”的王强杀秦皇岛中级法院法官案,4、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CSD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5、 北京胡某涉嫌诈骗宣告无罪案(2014年被北京市三中院宣告无罪),6、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的第四起刑事案件周运猛抢劫案(前三起为江青、林彪案、刘涌案和马乐案),最高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最高检抗诉,7、 有“天下第一司”之称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受贿案,8、 关某向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王保安行贿案,9、 上市公司腾信创新涉嫌向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单位行贿案,10、非法集资案“E租宝”案,11、 中央某部委处长曹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不起诉案,12、 中央某部委处长陈某涉嫌抢劫罪被不起诉案,13、 北京某大学大二学生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判处缓刑案。
▍主要著作:1、 死刑制度考察——兼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2、 重典治吏与法治——现代反腐倡廉之文化选择及其他. 四川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3、 比例原则及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适用.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4、 普通高职高专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财经管理系列《新编经济学基础》副主编,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



刘一鸣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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