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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从案例解读公司欠薪的后果

2018-03-13 安志军 金诚同达

近日,一篇名为《背后真相,范冰冰公司三年无人离职!》的文章被多家微信公众号转载,一度刷屏朋友圈。文章道出了范冰冰公司三年无人离职的背后真相——高薪+情感,还配上了“范爷”与员工一起吃大餐的照片,引来一片艳羡的目光和点赞,“范爷”俨然活成了一个优秀老板的楷模,活成了广大求职者心中理想老板的模样。

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很骨感。现实中,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数据统计显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的220213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共112587件,占比高达51.13%。

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现象如此普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的诚信价值体系亟待完善等之外,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对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亦是重要方面。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几则案例来讲讲:公司欠薪的后果有多严重?

民事后果:经济补偿+员工流失

2006年7月3日,杨德华入职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后杨德华被调往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2013年9月11日,杨德华被调入海航公司。海航酒店、海航集团、海航公司均为关联企业。2013年9月10日,杨德华与海航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杨德华从事工程管理岗位工作。2013年,杨德华的年度收入为288000元。

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杨德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十四万余元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点评

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价值,换取企业支付的经济对价,交换“天平”的平衡在于双方互负的责任和义务对等,双方关系的稳定性,也因这种等价交换的基础而存在,一旦出现欠薪这种打破平衡的情况,排除劳动者与企业有其他特殊关系(比如自家的企业等),一言不合就“分手”就在情理之中。

但,作为企业来讲,通过拖欠劳动报酬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不仅暴露了企业的不成熟,同时在当前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恐怕 45 33026 45 14940 0 0 1381 0 0:00:23 0:00:10 0:00:13 3230并不会被劳动者“惯着”,以至于最后不仅要付出经济代价,而且会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导致员工流失,进而影响企业经营,确实得不偿失。

行政后果:行政处罚+加付赔偿+公信力损失案

2002年3月开始,吴小兵受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冠海公司)聘用。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吴小兵为机务部岗位,从事经理工作,每月工资19,500元,每月20日支付工资等内容。合同期限届满后,吴小兵继续在冠海公司上班。2015年9月17日,冠海公司与吴小兵双方就劳动关系以及工资结算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书》。

后因观海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吴小兵工资,经行政机关责令支付未果后,吴小兵将冠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冠海公司按未及时偿还拖欠吴小兵第二期部分工资57,203.5元(77,203.5元-20,000元)、第三期工资57,902.62元,计115,106.12元工资总额的50%向吴小兵加付赔偿金即57,553.0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律师点评

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在寻求救济时,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向政府“告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投诉事项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措施。如果说“赔钱”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说不叫事儿,那么到了受到行政处罚、企业的社会公共信誉受到重大负面影响的局面,恐怕就是大多数企业所不愿意看到的了。

刑事后果:“坐牢”+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14年10月,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与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由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承包本市闵行区马桥旗忠基地22A-02A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中的水泥、钢筋、木工工程。嗣后,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组织招用百余名劳动者陆续进场施工。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及被告人黄晓拒不支付蔡某某、邓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10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7年1月19日,经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黄晓在指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欠薪问题。同年1月20日,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及被告人黄晓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及被告人黄晓累计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下同)143万余元。

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住宅公司)、被告人黄晓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晓,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43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单位华丰住宅公司、被告人黄晓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晓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点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从个案看,企业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财产权益,然而,当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大面积存在、成为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已对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形成严重妨碍,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重大,法律对拖欠劳动报酬施以严罚是必然,而且在可见的将来,处罚的严格程度会逐步提升。


现实生活中,欠薪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欠薪的原因、表现形式却多种多样。排除恶意欠薪这一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外,有些企业对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带来的后果颇感不平:有的说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扣钱怎么能叫欠薪?有的说对违规、过错劳动者罚款怎能叫欠薪?……

然而,法律是公平的,企业在欠薪方面的各种委屈,之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企业除了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外,最好的办法是,请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士来对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进行把脉,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从而帮助企业及企业家规避风险,构建和谐、良好的用工关系,确保企业的健康运营。

*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劳动法之道”往期文章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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